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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请律师按阶段收费情况是怎样的

王* 江苏-徐州 工伤纠纷咨询 2025.12.22 12:33:42 319人阅读

工伤请律师按阶段收费情况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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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一审阶段收费:依据案件标的额按比例收取费用。例如标的额在10万元以下部分,按8%-12%收取;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比例在5%-7%等,标的额不同收费比例有别。
(2)二审阶段收费:若单独委托,收费参考一审标准适当降低,通常在一审基础上打八折左右。
(3)风险代理收费:前期收取一定基本费用,后期根据案件最终赔偿金额按10%-30%左右比例提成。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部分阶段不允许进行风险代理。收费由律师与当事人根据案件情况协商确定,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提醒:
工伤案件收费多样,委托时要明确收费方式和标准,签订规范合同。不同案情收费有差异,建议咨询了解具体方案。

2025-12-22 17:03: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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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审阶段收费:根据案件标的额按比例收取,如标的额10万元以下部分按8%-12%收取,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比例在5%-7%等。
(二)二审阶段收费:若单独委托,收费参考一审标准适当降低,通常打八折左右。
(三)风险代理收费:前期收取一定基本费用,后期根据案件最终赔偿金额按10%-30%左右比例提成,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部分阶段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办理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案件时,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导价后仍要求实行风险代理的,律师事务所可以实行风险代理收费,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继承案件;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的;
(四)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等。

2025-12-22 15:11: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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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收费:按案件标的额比例收取。如10万以下部分,收8%-12%;10万至50万部分,收5%-7%。

2.二审收费:单独委托时,参考一审标准适当降低,常打八折。

3.风险代理收费:前期收基本费用,后期按赔偿金额10%-30%提成。不过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阶段不能用。具体收费由双方协商,签委托合同。

2025-12-22 14:43: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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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请律师收费常见有一审阶段收费、二审阶段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三种方式,具体收费需协商确定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法律解析:
一审阶段收费按案件标的额比例收取,不同标的额区间对应不同比例,如10万元以下部分按8%-1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5%-7%等。二审单独委托时,收费参考一审标准适当降低,通常打八折左右。风险代理收费前期收基本费用,后期按最终赔偿金额比例提成,比例在10%-30%,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部分阶段不能进行风险代理。律师收费受法律规范,需与当事人协商确定并签订详细委托代理合同,以保障双方权益。若遇到工伤案件收费或其他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能获得更精准的解答和帮助。

2025-12-22 13:06: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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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请律师常见有一审阶段收费、二审阶段收费和风险代理收费三种方式。一审阶段按案件标的额比例收取,如10万元以下部分按8%-1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按5%-7%等。
2.二审若单独委托,收费参考一审标准适当降低,通常打八折左右。
3.风险代理前期收基本费用,后期按最终赔偿金额10%-30%提成,但工伤认定、劳动仲裁等部分阶段不能进行风险代理。

解决措施和建议:当事人与律师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协商收费,签订详细委托代理合同,明确收费方式、金额等条款,保障双方权益。

2025-12-22 12:48:07 回复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通过协议将其债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在全部让与时,受让人取代原债权人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债权人,原债权人脱离合同关系;在部分让与时,受让人作为第三人将参加到原合同关系之中,与原债权人共同享有债权。实务中债权转让行为并不罕见,其问题及争议不断,尤其在诉讼后法院执行中对此存在难点。下面,我们来针对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中债权转让时应当注意的两个问题做些简述:一、应当有效通知被执行人该债权已转让。《合同法》第八十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银行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二、必须明确申请执行主体的变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执行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发生变更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姓名或名称变更后的主体作为执行当事人,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变更前的姓名或名称。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综上,执行程序中的债权转让应当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变更执行申请人并通知被执行人。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诉讼前的财产保全应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2、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能够得到有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事人申请或者主动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标的物采取强制保护措施的诉讼保障活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基于国家赔偿的压力,一般不会主动地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只有一个条件,即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对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否需要提供担保,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若法院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而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那么人民法院将驳回申请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财产保全案件,一般要审查下列条件:第一,须当事人提出申请。《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当然,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申请人须提供担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一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第三,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或者避免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第四,保全财产的范围,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执行阶段能否申请保全得看是否满足上面两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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