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本身不具有优先受偿效力。若卖方已交付货物但买方未付款,卖方仅能主张普通债权,不能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二)若想获得优先受偿权,需在买卖合同中约定担保物权。比如要求买方以房产或车辆等财产提供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或交付质押物,此时卖方作为担保物权人可对担保财产优先受偿。
(三)需注意,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等法定权利并非来自买卖合同,而是法律特别规定,与普通买卖合同无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本身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权利,优先受偿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特殊权利,仅适用于特定情形。
若卖方已交付货物但买方未支付货款,卖方享有的只是要求付款的普通债权,无法优先于其他债权人获得清偿。
若交易中设置了抵押或质押等担保措施且手续合规,担保权利人对担保财产可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买方用房产作为付款担保并完成登记,卖方作为抵押权人可对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
建设工程价款、船舶优先权等优先受偿权,并非源于买卖合同,而是由法律另行特别规定的权利类型。
结论:买卖合同本身不具有优先受偿权,卖方未获货款时通常仅享有普通债权请求权,存在合法担保物权的除外。
法律解析:
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需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才能享有,并非买卖合同自然产生的权利。当卖方已交付货物但买方未支付货款时,卖方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请求权,该权利不具备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的效力。若交易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或交易过程中设置了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比如抵押或质押,且按照法律规定完成了相应的设立手续,那么卖方作为担保物权人,在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时,有权对担保财产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此外,建设工程价款、船舶优先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是由法律特别规定产生的权利,与买卖合同本身无关。如果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到货款回收困难或担保设置相关的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买卖合同本身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是法定权利,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
1.在普通买卖合同关系中,若卖方已交付货物但买方未支付货款,卖方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请求权,该权利不具备优先受偿性,无法优先于其他普通债权获得清偿。
2.若买卖合同交易中设置了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或质押且已完成相应登记或交付手续,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买方以自有房产为货款支付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当买方未履行付款义务时,卖方作为抵押权人可就该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3.建设工程价款、船舶优先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并非基于买卖合同产生,而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权利类型,与买卖合同本身无关。
法律分析:
(1)买卖合同本身不具有优先受偿权。优先受偿权属于法定权利,需由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情形,买卖合同并非该权利的来源依据。
(2)卖方已交付货物但买方未付款时,卖方享有的是普通债权请求权。普通债权在债务人存在多个债权人的情况下,需与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债务人财产,不具备优先受偿的效力。
(3)若买卖合同交易中设置了合法有效的担保物权,如抵押、质押等,担保物权人对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买方以房产为货款支付提供抵押并办理登记,卖方作为抵押权人,在买方不履行付款义务时,可就抵押房产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4)建设工程价款、船舶优先权等法定优先受偿权,并非基于买卖合同产生,而是由法律特别规定的权利类型,与买卖合同关系无直接关联。
提醒:
买卖合同中若需保障债权优先实现,可通过设立担保物权并完成法定登记或交付手续,不同交易场景的具体操作需符合法律规定,建议根据实际情况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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