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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起诉流程中啥时候交诉讼费

严* 上海-奉贤区 诉讼管辖咨询 2025.12.16 16:00:37 382人阅读

法院起诉流程中啥时候交诉讼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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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反诉或上诉时,需按照法院规定的时间缴纳相应诉讼费用,若逾期未缴纳且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或申请未获批准仍不缴纳的,将被按自动撤诉处理。

1.收到缴费通知后立即确认并标记期限。当事人接到法院缴纳诉讼费用的通知后,应第一时间核对缴费金额和截止日期,并通过手机提醒、纸质便签等方式记录,防止因遗忘错过缴费时间。

2.提前熟悉缴费渠道并准备资金。缴费前确认法院指定的线上或线下缴费方式,准备好足额资金,核对缴费账户信息无误后及时完成支付,避免因操作错误或资金不足延误缴费。

3.经济困难时及时申请费用减免缓交。若当事人确实无法按时缴纳诉讼费,需在缴费期限内主动向法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的书面申请,并提供经济困难的相关证明材料,等待法院审核结果。

4.上诉案件注意预交费用的时间节点。提起上诉时应在提交上诉状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双方均上诉的需分别预交;若未及时预交被法院通知,需在收到通知后的七日内完成缴费,避免上诉被按撤诉处理。

2025-12-16 21:4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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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起诉阶段的诉讼费缴纳规则。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需交纳案件受理费;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自提起反诉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的受理费。

(2)上诉阶段的诉讼费缴纳规则。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上诉的,需分别预交各自的案件受理费。若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会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

(3)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仍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提醒:
当事人接到法院缴费通知后应及时足额缴纳诉讼费,若存在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纳,需尽早向法院提交缓交、减交或免交申请,避免因逾期未交导致按撤诉处理,影响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使。

2025-12-16 19:48: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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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告需在接到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二)提起反诉的当事人,应自提起反诉的次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的受理费。

(三)上诉案件的受理费,由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各自预交。若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法院会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

(四)若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且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或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的,法院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1.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2.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
3.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2025-12-16 19:45: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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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反诉时,需按规定缴纳案件受理费。起诉方在收到法院缴费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完成缴纳,反诉方则从提交反诉申请的次日起七日内缴纳。

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需在提交上诉状时预先缴纳。如果双方都提出上诉,需各自分别预交。若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费用,法院会通知其在七日内补缴。

若超过规定时间未缴纳费用,且未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诉讼费,或者申请未获得批准仍不缴纳的,相关案件将按自动撤诉处理。

2025-12-16 18:39: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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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当事人起诉、反诉需在收到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诉讼费,上诉需按规定预交或接到通知后七日内交,逾期未交且未获缓减免批准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法律解析:根据现行有效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诉讼费缴纳规则如下。一是起诉案件,原告自接到法院缴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二是反诉案件,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三是上诉案件,上诉人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受理费,双方上诉的分别预交;若上诉人未在上诉期内预交,法院通知后需在七日内交。若当事人逾期未交纳诉讼费,且未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或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的,法院会按自动撤诉处理。如果对诉讼费的交纳细节、缓减免申请条件等有疑问,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因未按规定缴费影响自身诉讼权益。

2025-12-16 17:58:35 回复

1、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原债权人在程序中的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中甚至没有关于诉讼承担的任何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4条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该条确立的规则是:诉讼程序中只有死亡继承的情形得产生诉讼承担的效果。至于债权转让情形下应如何处理,法律、诉讼解释未予回答。2、取得执行名义的债权人转让债权不产生受让人继受执行申请权或执行程序中原债权人地位的效果。《民事诉讼法》没有对这个问题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从其二百一十六条到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来看,一般认为可以得出申请执行的主体限于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当事人的结论,而从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来看,一般也认为应做这样的解释:作为执行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或组织终止,其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执行当事人。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有继承人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

一、起诉  劳动争议当事人要向法院起诉,应当注意法律对起诉条件的基本要求,主要条件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与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和管辖的范围。此外,还必须符合起诉时效的规定,也就是当事人必须在收到劳动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因此当事人起诉时应同时提交仲裁裁决书,一方面说明劳动争议已经过了仲裁程序,另一方面也能证明是否符合起诉时效的规定。这里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不能把仲裁委员会做为被告,因仲裁委员会不是民事主体,而是公断机构。劳动争议案件诉至法院后,诉讼当事人仍是劳动争议原来的当事人。  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应当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效副本。书写起诉状确在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应当记明如下事项: (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进行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二、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和审理一般民事纠纷一样,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其主要程序有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一审程序比较复杂。审理之前人民法院将进行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组成合议庭、开展调查或委托调查、通知当事人参加诉讼等事宜。法庭调查时,按当事人陈述、证人作证、出示证言书证等证据、宣读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这样的顺序进行。进入法庭辩论后,先由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然后由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再由各方互相辩论。辩论之后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判决书中应当写明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可依法提起二审程序。须在一审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诉状应当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法人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二审法院应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并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开庭审理。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径行判决。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是终审判决。  审判监督程序是当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而需要再审时所进行的程序。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再审,但须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  三、强制执行:  一般情况下,有关法律文书(如判决书、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可以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但如果当事人不执行,则可以通过法院执行程序而予以强制执行。  执行程序是指法院依法对生效的法律文书,通过强制措施迫使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规定义务的诉讼活动。强制执行措施主要包括:  (1)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2)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3)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4)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5)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  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申请执行书和有关法律文书(判决书、裁决书等)。当申请执行法院判决时,当事人应请求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当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书或仲裁调解书时,应请求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法院执行。申请执行劳动争议法律文书的期限为1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1日起计算。  执行工作由法院执行员进行。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后应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对劳动部lt;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几个问题的函gt;的答复》(法[经]函[1988]53号)中规定,人民法院可将用人单位拒绝给职工安排工作一类的行为标的转化为经济标的,强制用人单位执行。  四、诉讼风险告知  为了增强当事人的诉讼风险意识,提高对案件审理、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利后果的预见能力,促使当事人谨慎地选择诉讼手段解决纠纷,正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些法院根据我国相关诉讼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及风险责任的承担原则告知诉讼当事人。诉讼风险一般有以下几种:  1.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完全,未请求部分将被视为弃权,法院不予审理未请求部分。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必须在法定期限内进行,否则,法院将视为当事人放弃该项权利。  2.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的风险。原告起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反诉、当事人申请保全措施,必须按时交纳费用(有特殊经济困难,提交相关证明,符合减、免、缓交情况的除外),否则,法院将不予受理。  3.不能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对自己提出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4.超时提供证据的风险。证据必须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超过规定期限提供证据的,该证据不得在法庭上出示,也不得在法庭上质证(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超时举证方将承担所主张事实不予认定的不利后果。  5.不能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向法庭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若证据系在域外形成的,还应履行相应的证明手续,否则将导致该项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非因特殊情况,证人需亲自出庭作证,否则法院将不予采信该项证人证言。  6.申请评估、鉴定中的风险。当事人申请评估、鉴定,必须按照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并预交评估、鉴定费用、提供相关材料,否则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7.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中的风险。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必须按照举证通知书的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否则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8.不按时出庭的风险。各方当事人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参加庭审。不按规定时间参加庭审或者迟到三十分钟以上的,原告方承担自动撤诉的后果,被告方承担缺席审理的后果。  9.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的风险。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会导致审理时间过长、无财产可供执行及虽交纳诉讼费用却达不到预期目的的不利后果。  10.一方当事人没有财产或无足够财产可以提供的风险。一方当事人没有财产或不能提供足够财产,会导致财产保全不能实现或不能完全实现和申请保全费用不予退还的风险,还会导致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风险。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抵偿全部欠款,会导致剩余欠款执行拖延甚至不能履行的后果。  11.不认真阅读判决书、裁定书的风险。判决书、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以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必须在判决书、裁定书明确的法定上诉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的,必须在生效法律文书法定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期限提出将被视为放弃该项权利,导致判决、裁定无法上诉或无法执行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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