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若存在协议未提及的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双方偿还。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通常按共同债务处理,即便离婚协议声明无共同债务,债权人仍可起诉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
一方承担共同债务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但这并不影响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的权利。
结论:离婚协议约定无共同债务仍可能被债权人追责,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法律解析:
第一,夫妻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有效,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善意债权人。
第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通常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三,即使离婚协议声明无共同债务,若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主张权利且该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或任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第四,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因此,离婚协议中的无共同债务约定不影响债权人依法主张债权。若遇到此类债务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针对性的法律建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即使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无共同债务,夫妻双方仍可能因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被债权人追责。离婚协议对债务的约定仅在夫妻内部有效,无法对抗善意债权人,若存在未在协议中体现的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任何一方或双方偿还该债务。
1.签订离婚协议前,夫妻双方应全面梳理婚姻存续期间的所有债务,确保协议内容真实反映债务情况,避免遗漏共同债务导致后续被债权人追责。
2.若因未在协议中体现的共同债务被债权人起诉并承担清偿责任,承担责任的一方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需保留债务清偿凭证、离婚协议原件等相关证据,以便顺利主张权利。
3.为降低风险,夫妻双方在处理债务时可与债权人沟通,确认债务承担方式并形成书面协议,明确各方责任,避免债权人日后以不知情为由向未实际负债的一方主张权利。
4.若发现婚姻存续期间存在未处理的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必要时可补充签订债务处理协议,避免因债务问题引发更多纠纷。
法律分析:
(1)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一般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即使离婚协议载明无共同债务,若债权人主张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且得到法院支持,夫妻双方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承担清偿责任的一方,可依据离婚协议的约定,向另一方追偿已偿还的款项。
提醒:
离婚时应全面梳理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情况,避免遗漏共同债务;若因未列明的共同债务被债权人追责,需保留还款凭证及离婚协议等证据,以便向另一方追偿。
(一)离婚协议中关于无共同债务的约定仅在夫妻之间有效,不能对抗善意债权人。若存在未在协议中体现的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或任一方承担清偿责任。
(二)签订离婚协议前,需全面梳理夫妻双方的债务情况,包括个人名义但实际用于家庭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的债务,避免遗漏共同债务。
(三)若离婚后被债权人追责且债务被认定为共同债务,应先履行还款义务,之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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