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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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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去对抚养关系进行认定

陶** 重庆-江津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2.15 15:15:39 424人阅读

怎样去对抚养关系进行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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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认定抚养关系需多方面考量。经济上,一方长期稳定提供生活、教育等费用,保障另一方基本生活与发展,这是重要体现。比如在日常生活中,持续为对方支付学费、生活费等。
(2)生活照料方面,承担照顾日常生活起居责任,涵盖饮食起居安排、疾病护理等,全方位关怀另一方生活。
(3)抚养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特点,短暂行为不能认定为抚养关系。
(4)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继父母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长期照料其生活,可认定有抚养关系。
(5)收养形成抚养关系,要符合法定收养程序,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行为才合法有效。

提醒:
认定抚养关系复杂,不同情况需具体分析。若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2-15 21:18: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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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认定抚养关系时要保留好经济支持的证据,如转账记录、缴费凭证等,以证明长期稳定的经济付出。
(二)日常生活中,可留存照顾对方生活的相关证据,像病历、购物记录等,体现生活照料责任。
(三)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时,要注意留存承担生活教育费、进行生活照料的证据,比如学费缴纳单、生活开销发票等。
(四)进行收养行为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及时到民政部门登记,确保收养关系合法有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规定,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2025-12-15 20:52: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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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抚养关系要综合考量多因素。经济上,一方长期稳定提供生活、教育等费用,保障对方基本生活与发展。
2.生活照料方面,需承担日常起居照顾责任,像安排饮食、护理疾病等。且抚养应长期持续,非短期行为。
3.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承担部分或全部费用,或长期照料生活,可认定有抚养关系。
4.收养形成抚养关系,要符合法定程序,经民政部门登记,收养行为合法才受法律保护。

2025-12-15 18:5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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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认定抚养关系需综合考量经济支持、生活照料、长期性持续性等因素,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满足特定条件、收养符合法定程序均可认定存在抚养关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抚养关系的认定不能仅看单一方面。经济上的长期稳定支持保障了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与发展,生活照料则体现了抚养过程中的实际关怀,且抚养必须具有长期性和持续性。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当继子女未成年且随生父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承担费用或进行长期照料时,这种抚养行为受法律认可。收养形成抚养关系则需严格遵循法定收养程序,经民政部门登记后,收养行为才合法有效。若在抚养关系认定方面存在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5 17:5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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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抚养关系需全面考量多方面因素。经济支持、生活照料以及长期性持续性都是重要判定标准。在经济上提供长期稳定费用保障基本生活与发展,生活中承担照料责任,且抚养是长期持续而非短暂行为。

对于继父母与继子女,若继子女未成年且随生父母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承担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长期照料生活,可认定有抚养关系。收养形成抚养关系,需按法定程序经民政部门登记,确保收养行为合法有效。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涉及抚养关系认定纠纷时,当事人应收集经济支出凭证、生活照料记录等证据。
2.进行收养时,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办理登记,保障抚养关系合法有效。
3.相关部门加强对抚养关系认定的指导和宣传,提高公众法律意识。

2025-12-15 17:10:16 回复

【法律意见】第一,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都具有共同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不具有这种终身共同生活的目的。第二,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具备公开的夫妻身份,而非法同居的男女双方往往具有陷落性,临时性,不具有公开性。第三,事实婚姻的男女双方均无配偶,有配偶的则为事实重婚,非法同居的范围要比事实婚姻宽。事实婚姻的构成需要以下要件:一、男女双方的同居(即男女双方在一起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行为始于1994年2月1日以前;二、同居是以夫妻名义进行的;三、同居双方1994年2月1日以前同居时已经具备结婚的实质要件。所谓结婚的实质要件即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所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双方均达到法定婚龄(男二十二,女二十);2、双方自愿结婚;3、双方均无配偶且不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4、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到人民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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