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撤诉获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减半负担。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费承担先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决定。
被告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相关诉求且法院合并审理的,各自受理费减半交纳。
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中途退庭按撤诉的,诉讼费由原告承担。
结论:
未开庭情况下诉讼费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形确定,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负担规则。
法律解析:
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未开庭时诉讼费的承担分以下情形:一是当事人申请撤诉且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减半交纳;二是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费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三是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且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四是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五是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按撤诉处理的,诉讼费由原告负担。如果您在未开庭的案件中对诉讼费承担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明确自身的费用负担责任。
未开庭情况下的诉讼费承担需依据具体情形确定,不同情形对应不同的负担规则,当事人可提前了解相关规定,以便根据自身情况做好应对,减少费用争议。
1.当事人申请撤诉且法院准许时,案件受理费由提出撤诉申请的一方负担,并且按照规定减半交纳。
2.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费的负担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则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3.被告提起反诉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相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相关方需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案件受理费按照规定减半交纳。
5.原告经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被按撤诉处理的,诉讼费由该原告负担。
法律分析:
(1)当事人申请撤诉且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减半交纳。
(2)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费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3)被告提起反诉,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5)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的,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提醒:
未开庭时诉讼费的承担需根据具体情形判断,当事人应提前了解相关规则,避免因疏忽导致费用损失,如有疑问可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自身情况。
(一)当事人申请撤诉且法院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减半交纳。
(二)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诉讼费负担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三)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四)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五)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按撤诉处理的,诉讼费由原告负担。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规定
1.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2.第十六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3.第十八条: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4.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5.第三十四条: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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