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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证据不是新证据

李** 重庆-涪陵区 证据调查咨询 2025.12.13 16:21:56 303人阅读

什么证据不是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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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以下三种证据通常不被认定为新证据:一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且当事人能够取得却未取得的证据;二是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但消除后能合理取得却未及时提交的证据;三是基于原审已有事实重复证明而非新事实形成的证据。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规定,证据的提交需遵循合理期限要求。第一种证据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当事人具备取得条件却未取得,属于未积极履行举证义务,因此不被认定为新证据。第二种证据虽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暂时无法取得,但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当事人能够合理取得却未及时提交,也不符合新证据的认定标准。第三种证据若仅重复证明原审已有的事实,而非基于新发生的事实形成,同样不被视为新证据。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积极收集并提交证据,若对证据是否属于新证据存在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避免因证据不被认定而承担不利后果。

2025-12-13 20:06: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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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诉讼程序中,并非所有逾期提交的证据都能被认定为新证据,以下三类证据通常不被认可,当事人需在合理期限内积极收集并提交证据,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被认定为新证据而承担不利后果。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且当事人能够取得却未取得的证据。这类证据在庭审结束前就已存在,且当事人具备获取条件却未主动收集提交,即便后续提出也不会被认定为新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然而在障碍消除后能合理取得却未及时提交的证据。例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暂时无法获取书证,但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当事人已能正常取得该证据却未在合理时间内提交,也不算新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基于新事实形成的证据若仅重复证明原审已有事实,而非针对新事实提供的证据。这类证据未涉及新的案件事实,只是对原有事实的再次证明,不属于新证据。

2025-12-13 19:13: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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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且当事人能够取得却未取得的证据,通常不被认定为新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虽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暂时无法获取相关书证,若不可抗力消除后已过举证期限且能合理取得却未及时提交,也不被认定为新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基于新事实形成的证据,若仅用于重复证明原审已存在的事实而非基于新事实,不属于新证据。

(4)当事人应在合理期限内积极收集并提交证据,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被认定为新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提醒:
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内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收集提交证据,遇不可抗力等客观障碍需及时申请延期举证,避免因证据不被认定为新证据而影响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3 19:1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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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事人应在原审庭审结束前主动收集已客观存在且能够取得的证据,若未取得且无合理理由,后续该证据可能不被认定为新证据。

(二)若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发现证据但因不可抗力无法取得,需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尽快提交,若超过合理期限仍未提交,该证据也可能不被认定为新证据。

(三)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需确认其针对的是新事实而非重复原审已有事实,否则不属于新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八条,其中规定:
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且在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
3.原审庭审结束后形成,无法据此另行提起诉讼的证据。
不符合上述情形的证据,通常不被认定为新证据。

2025-12-13 18:12: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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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诉讼庭审结束前就已存在的证据,若当事人本可获取却未主动获取,这类证据通常不被认定为新证据。

原来的诉讼庭审结束前已发现,但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无法获取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若不可抗力消失后过了举证期限仍能合理获取却未及时提交,也不算新证据。

原来的诉讼庭审结束后形成的证据,仅基于新事实产生才可能被认可;若只是重复证明原有事实而非基于新事实,也不属于新证据。

当事人需在合理期限内主动收集并提交证据,否则可能因证据不被认定为新证据而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2025-12-13 16:59:5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新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和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只能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新证据必须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这意味着一审的举证期限与开庭审理的日期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举证期限一般应先于开庭审理之日。除有新证据的情形外,当事人一般应于开庭审理之前完成举证。关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方面考虑到时间上的衔接,将新发现的证据的时间确定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取证的情形下,一审未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二审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的证据,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应视为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在主张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对存在第四十条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裁判的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其新证据只能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针对新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新证据包括: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和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只能是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和举证期限内因客观原因无法提供且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新证据必须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这意味着一审的举证期限与开庭审理的日期存在时间上的先后顺序,即举证期限一般应先于开庭审理之日。除有新证据的情形外,当事人一般应于开庭审理之前完成举证。关于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一方面考虑到时间上的衔接,将新发现的证据的时间确定在一审庭审结束后,另一方面考虑到在当事人申请人民调查取证的情形下,一审未准许当事人的申请、二审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也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在一审举证期限内无法提交的证据,从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应视为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在主张有新证据的情况下,当事人应对存在第四十条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依《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的,可以启动再审程序。为防止一方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保护对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效裁判的相对稳定性和严肃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是“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以新证据申请再审的,其新证据只能在申请再审时提出。无论一审、二审还是再审程序,为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一方当事人提出新证据的,人民应当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针对新证据提出意见或举证。由于当事人的原因未能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致使案件在二审或者再审期间因提出新的证据被人民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原审裁判不属于错误裁判案件。一方当事人提出新的证据,请求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差旅、误工、证人出庭作证、诉讼等合理费用以及由此扩大的直接损失,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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