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遇到需要证明事实的情况时,若属于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可直接引用,无需再进行举证。
(二)若为众所周知的事实,如重大历史事件、节日等,一般也无需举证,但对方若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需进一步证明。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依据法律逻辑直接认定,无需额外举证,不过对方反驳时需应对。
(四)依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事实,合理推断得出的无需举证,对方反驳要有应对准备。
(五)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以及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通常无需举证,但对方有足以推翻的相反证据时要重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
(一)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
(二)众所周知的事实;
(三)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四)根据已知的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五)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
(六)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
(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前款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法律规定,以下几类证据无需举证:
1.自然规律、定理、定律,因其客观确定无需证明。
2.众人皆知的事实,像重大历史事件、节日等。
3.按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依法律逻辑直接认定。
4.从已知事实和生活经验推出的事实,经合理推断得出。
5.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
6.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
7.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
但第二至五项,有反证能反驳的除外;第六、七项,有反证能推翻的除外。
结论: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等七类证据无需举证,但部分事实在有相反证据时可被反驳或推翻。
法律解析:法律规定了七类无需举证的证据。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具有客观性和确定性,无需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如重大历史事件、节日等,为大众普遍知晓;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依法律逻辑直接认定;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通过合理推断得出;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以及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都无需再举证。不过,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根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对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如果在实际法律事务中,你对证据举证问题存在疑惑,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法律规定有几类证据无需举证。自然规律、定理、定律因其客观性和确定性无需证明;众所周知的事实、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及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仲裁机构生效裁决确认的事实、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也无需举证。
但对于众所周知的事实、法律推定事实、经验法则推定事实、仲裁裁决确认事实,若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则除外;对于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基本事实和有效公证文书证明的事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在诉讼中可合理运用无需举证的证据类型减轻举证负担。
2.若对无需举证事实有异议,应积极收集相反证据进行反驳或推翻。
3.司法人员需严格审查相反证据的证明力,确保裁判公正。
法律分析:
(1)自然规律以及定理、定律无需举证,因其本身的客观性和确定性,是经过科学验证的,不会因具体案件情况而改变。
(2)众所周知的事实,像重大历史事件、节日等,被大众普遍知悉,无需当事人专门举证证明。
(3)根据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可依据法律逻辑直接认定,减少了不必要的举证环节。
(4)依据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出的另一事实,通过合理推断得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可信度。
(5)已为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具有权威性和确定性。
(6)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7)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经过了公证程序,证明力较强。但第二项至第五项事实,当事人能提供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第六项、第七项事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提醒:在涉及无需举证的事实时,若对方提出反驳证据,需重视并积极应对。不同案件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民事证据规则中的无需举证的情况包括,自然规律还有定理的情况,根据已经知道的事实还有日常生活的经验可以推定出的另一个事实的情况,已经在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决确认的事实的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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