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实践中程序瑕疵与违法的区分标准不统一
通过对大量听取陈述及申辩程序程序案件的梳理与分析,可以明确的是,法院对于“程序瑕疵”的界定标准不一。所谓瑕疵,是指微小的缺点。程序瑕疵,则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出现的行政程序不到位、不完整或反复无常等具体情况。实际上,行政程序瑕疵的行为(DefectiveAdministrativeAct)通常指轻微地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虽属违法行为,但对当事人的实体利益和案件的公正性的影响较小。程序瑕疵的程度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之间联系密切。一般情况下,只有重大的程序瑕疵才会导致行政行为无效,中度及轻度瑕疵的程序违反可能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轻微瑕疵的程序违反可以进行补救。也即,在一定情况下,有瑕疵的行政决定可通过补正成为合法的行政行为。在司法实践中所用的程序瑕疵一词,实际上往往指的即为轻微程序瑕疵。因此,在司法实践之中,法院一旦将行政处罚程序认定为存在程序瑕疵,一般从不影响实体公正与案件处理的角度出发,不会将行政处罚决定作出的程序认定为违法。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大量本应属于“轻微违法”甚至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被定性为“程序瑕疵”,使得很多主张程序违法的行政处罚诉讼原告最终因程序瑕疵而败诉。因此,程序瑕疵与程序违法的区别应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把握,或是说对程序瑕疵的认定标准应如何作出统一界定,实际上是行政处罚程序诉讼中较为突出的问题。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适用存疑,指导性案例的作用有待发挥
实际上,通过对行政处罚程序诉讼的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行政处罚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适用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混乱状况。《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具有原则性和总括性,因此,就某些具体问题,需要通过具体的处罚法规或规章的适用、各种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来实现具体案件的裁量。然而,不同案件中,法院对《行政处罚法》的理解与适用则存在着很大差异,如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的适用阶段的争议的问题。同时,指导性案例的作用尚未完全发挥。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或《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登的案例并非完全正确,部分案例存在值得商榷之处,如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10期刊登的“焦志刚诉和平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中,法院对申辩不加罚原则的适用阶段的论证存在漏洞。另一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对各地法院的审判工作的引导作用仍有待发挥。
(三)较为突出的具体问题:对申辩权所处阶段的认知不一
行政处罚程序诉讼中有大量关于申辩权的案件,其中一部分涉及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告知程序中未告知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这种行政处罚决定往往因程序违法而被撤销;一部分涉及行政机关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未作出复核,往往构成程序违法;还有一部分内容则涉及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司法实践中对申辩不加重处罚原则的适用不一,有法院的判决书中认为该申辩仅指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的申辩程序,不包括行政复议;有法院判决认为申辩不加罚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复议过程中,对申辩作出了广义的解释。对申辩所处阶段的不同认知和解释,也导致了该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的差异及学者的争议。
我国《行政处罚法》32条规定了当事人的申辩、陈述权。司法实践中涉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权的行政处罚诉讼,多体现为未告知陈述、申辩权、未保障陈述、申辩权的行使或违反申辩不加罚原则等方面。
(一)未告知或未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权的司法审查
处罚机关在处罚行政相对人时若未告知当事人具有陈述、申辩权往往导致程序违法。如在“莫文昭诉佛山市顺德区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告知当事人享有听证权并不能够代替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的义务,因此程序违法,应当撤销。[2]在“北京市海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北京贝斯特医用仪器有限公司劳动监察行政处罚纠纷上诉案”中,海淀区劳保局在知晓贝斯特医用仪器公司注册地址的前提下向举报人举报的用工地址送达处罚告知书并采取留置送达方式缺乏法律依据,可能导致被处罚人丧失行政陈述及申辩的法定权利,故该程序违法,应予撤销。[3]然而,有法院则认为未告知陈述、申辩权仅仅属于程序瑕疵,如在“张京正诉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相对人在知道违章事实及处罚的依据、标准之后对违章事实并未表示异议,应当视为其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被上诉人的操作过程虽有瑕疵,但未达到程序违法的程度。[4]对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未得到行使或合法处理的情形,法院一般认为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例如,在“王洪军诉鸡西市公安局直属公安分局行政处罚案”中,法院认为被告未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属于行政处罚决定不成立,故判定行政处罚决定存在程序上违法的问题。[5]而在“李小妍诉运城市公安局华信分局行政处罚案”中,治安拘留行政处罚司法审查认为被告应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辩的事实和理由后进行复核,但被告未能提供己履行该复核程序的证据,故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
专业解答按照法律规定,打架行为将被处以5天行政拘留。若某人被决定羁押,则从次日开始计算拘留期限,共5个工作日。若此前已对其采取强制性措施限制人身自由,则每限制一天可抵扣一天行政拘留。
专业解答民事拘留在法律中地位特殊且常见,是常用的行政处罚手段。行政拘留与其类似,都是通过行政机构依据法规,对违反行政规范的人进行短期人身自由限制的处罚。治安拘留虽属行政处罚,但仅适用于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
专业解答治安拘留与行政拘留本质上并无显著区别,均是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所施加的严厉制裁措施,均属于行政处罚的范畴。然而,二者在细节上略有不同。治安拘留的期限通常不超过15日,而在特殊情况下,如合并执行拘留,其总时长亦不可超过20日。
专业解答若当事人对于治安拘留的决定持有异议,可考虑通过以下方式寻求救济:其本人或近亲可以从获知这一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并在接下来的60个自然日里,向做出行政拘留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级监管机构或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专业解答治安拘留行政复议程序严谨,具体步骤包括:申请人向复议机构递交复议申请状,复议机构在七个工作日内送达被申请人复议申请书副本,被申请人十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答辩,复议机构审查调查后形成并批准复议意见,最终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复议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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