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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合同到期后怎么解除

梁* 河北-石家庄 劳动合同咨询 2025.12.10 12:44:26 402人阅读

公司员工合同到期后怎么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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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合同到期是自动终止,并非解除。若双方都不想续签,按正常流程处理。
2.用人单位要提前确定是否续签。若不续签,需在到期前书面通知员工,到期时出具终止合同证明,写明相关信息,15日内办理档案和社保转移,支付经济补偿(维持或提高条件员工拒签除外)。
3.员工按公司要求交接工作、归还财物。符合条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2025-12-10 19:03: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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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员工合同到期属于自动终止而非解除,双方无意续签按正常流程处理,用人单位和员工各有相应义务。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自动终止,和解除是不同概念。用人单位有提前确定是否续签的责任,若不续签,要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员工,到期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明确合同期限、终止日期等内容。并且需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通常还需支付经济补偿,除非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而员工不同意的情况。员工则要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归还财物等事宜,符合条件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如果大家在处理劳动合同到期相关事宜时遇到问题,或是对自身权益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0 17:3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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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员工合同到期是自动终止而非解除,双方无意续签按正常流程处理。用人单位有提前确定是否续签的责任,若不续签,需在到期前书面通知员工,到期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注明相关信息。
2.用人单位应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除特定情形外要支付经济补偿。员工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归还财物,符合条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3.建议用人单位建立合同到期预警机制,确保及时处理续签事宜,严格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员工要积极配合交接工作,了解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和流程,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10 16:4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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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公司员工合同到期是自动终止而非解除,若双方都无续签意愿,按常规流程处理。
(2)用人单位有提前确定是否续签的责任。若不续签,要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员工,到期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详细注明合同期限和终止日期等信息。
(3)用人单位需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并且除特定情形外支付经济补偿。
(4)员工要按公司要求完成工作交接,归还公司财物。符合条件的员工,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提醒:
用人单位不按规定操作可能面临法律风险,员工应及时办理交接和申领保险金。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14:58: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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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人单位方面
提前确定是否续签合同,若不续签,要在合同到期前书面通知员工。合同到期时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写明合同期限、终止日期等信息。在十五日内为员工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除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合同而员工不同意的情况,需支付经济补偿。

(二)员工方面
按公司要求办理工作交接,归还公司财物。符合条件时,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2025-12-10 14:38:53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开除是指用人单位对具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企业规章制度,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其他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职工,依法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最高行政处分。在《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里除名是由用人单位提出与无正当理由旷工的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一种行政处理方式。它不属于行政处分,是指职工无正当理由旷工超过一定期间,单位依法从职工名册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条件是:(1)职工经常旷工没有正当理由;(2)经批评教育无效;(3)达到规定的旷工天数,即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在计算连续旷工时间时,可以把旷工期间的节假日、休息日的天数扣除后计算。在累计旷工时间时,应按自然年度进行计算。除名没有处理时限规定。辞退分两种情况,一是辞退,二是正常辞退。辞退在我国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单位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犯有严重错误,但不够开除、除名条件,经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职工,决定解除其工作从而终止劳动关系的制度。辞退的条件是:1、职工犯有规定的或错误行为;2、经过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3、尚不够开除或除名条件。正常辞退是指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状况和富余职工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与职工结束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例如按照《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应属于正常辞退职工的情况。劳动合同的解除是一种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劳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合同当事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提前终止合同,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我国《劳动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特别是对于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严格的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辞职权、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权;二、约定解除;三、协商解除。上诉各项之间的区别是:开除、除名、辞退一般是用人单位行使;其结果自然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解除劳动合同则是由双方当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权利含有开除、除名、辞退的手段,劳动者含有辞职权,双方共同行使的则有特别解除权、不可抗力解除、约定解除、协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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