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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中财产问题是否有效力

杨* 重庆-武隆区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10 08:42:21 388人阅读

婚前协议中财产问题是否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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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前协议对财产的约定通常有法律效力。男女可约定婚内和婚前财产归属,形式上要书面。
2.约定有效的条件是双方有民事行为能力、意思真实,不违法违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
3.若协议是受欺诈、胁迫订立,受损方可请求撤销。且协议只能约定双方财产,不能损害他人权益。

2025-12-10 14:03: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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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但需满足一定条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可撤销,且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男女双方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形式上要采用书面形式。约定有效的条件为双方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像不能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如果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受损害方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同时,婚前财产协议只能针对双方财产,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在处理婚前财产协议相关问题时,若遇到复杂情况或不确定协议是否有效等,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10 12:4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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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中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通常具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及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且需采用书面形式。不过,该约定要有效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同时不能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

若订立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并且,婚前财产协议只能约定双方财产,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1.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双方要确保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真实表达意愿。
2.协议内容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违背公序良俗,不能损害他人权益。
3.若发现协议订立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受损害方应及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025-12-10 12:02: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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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婚前协议关于财产问题的约定通常有法律效力,男女双方可对婚内财产和婚前财产的归属进行约定,形式需为书面。
(2)约定有效的条件包括双方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规定以及不违背公序良俗,例如不能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
(3)若协议是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下订立,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4)婚前财产协议只能对双方财产进行约定,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提醒: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要确保符合有效条件,避免因欺诈、胁迫等订立协议。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10 10:5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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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签订婚前财产协议要采用书面形式,把财产归属等约定明确写下来。
(二)确保双方都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能清楚理解协议内容。
(三)协议内容必须是双方真实的想法,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况。
(四)协议不能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违背公序良俗,不能剥夺一方基本生存权益。
(五)只能对双方的财产进行约定,不能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若受欺诈、胁迫订立协议,受损害方要及时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12-10 10:09:40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效力纠纷具体怎么办1、对于拆迁决定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不服提起的诉讼,在性质上属于对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应当作为行政案件受理。2、对于当事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人民提起民事诉讼后,人民不予受理,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裁决。3、当事人之间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适当的,当事人依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应当受理。4、对于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未经行政裁决,而强行将被拆迁人的房屋拆除的,当事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的,人民应当作为民事案件受理。5、对于作价补偿,应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安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补偿的金额,在补偿时也应充分考虑地段的差异。对于不同使用性质的房屋应有不同的补偿标准,这里主要是指住宅用房和营业性用户。拆迁中如何认定房屋的使用性质,是当前拆迁安置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笔者认为应按拆迁房屋实际使用的性质来认定。对于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6、对于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未满时,则承租人对该拆迁房屋享有使用权,对此承租人有要求拆迁人和房屋产权人返还已付租金并赔偿其损失的权利。如果房屋所有权人进行了产权调换,承租人与原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租赁关系应当继续维持。在过渡期限内,承租人自行安排住所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应按城市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此拆迁人除应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日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

一、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二、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gt;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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