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扣留车辆费用承担按情况划分,事故处理期间因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当事人逾期未领车产生的停车费由当事人承担。
2.解决措施与建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依法执行,明确告知当事人相关费用承担规定以及领取车辆的时间和要求。
-当事人要及时关注事故处理进度,在接到领取通知后,按规定时间尽快领取车辆,避免产生额外停车费用。
-各地物价部门应制定合理透明的停车收费标准,保障费用收取的公平公正。
法律分析:
(1)依据规定,因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这意味着在电动车被事故科依法扣留进行事故处理期间,停车费不应由当事人承担,而是由事故科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2)当事故处理完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时,若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之后产生的停车费用就需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3)停车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在各地存在差异,通常会按照当地物价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
提醒:
当事人应在接到领取通知后及时领取车辆,避免产生额外停车费用。若对停车费有疑问,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当事人在事故处理期间无需承担电动车被依法扣留产生的停车费,若被要求缴纳,可向作出扣留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反映情况,要求其承担费用。
(二)事故处理完毕收到领取通知后,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领取电动车,避免逾期产生额外停车费用。
(三)若对停车收费标准存在疑问,可咨询当地物价部门,了解具体收费依据。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1.因扣留车辆产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交管部门承担。若交管部门通知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后续停车费自行承担。
2.事故处理期间,电动车被依法扣留,停车费不应向当事人收取,由交管部门负责。
3.事故处理完毕,通知领取电动车,超期未领,后续停车费自付,收费标准按当地物价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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