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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的金子是算谁的财产

张** 辽宁-铁岭 财产分割咨询 2025.12.09 18:49:21 308人阅读

婚后买的金子是算谁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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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后买的金子通常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无特别约定就归夫妻共有。用共同财产买的金子,自然也属于共同财产。
2.特殊情况金子归属不同。夫妻书面协议约定金子归一方,就按约定来。
3.若一方父母明确表示金子只赠与自己子女,那这金子会被认定为受赠方个人财产。

2025-12-09 20:42: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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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婚后购买的金子一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存在特殊情况,如夫妻书面约定归一方所有或一方父母明确赠与自己子女时,可能属于个人财产。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若无特别约定,通常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金子,自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若夫妻双方通过书面协议对金子归属作出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确定其归属。另外,若一方父母专门赠与自己子女金子且有明确表示,该金子可能会被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在处理这类财产问题时,由于涉及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的复杂性,若对金子等财产的归属有疑问,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2025-12-09 19:5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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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购买的金子通常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据法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若无特别约定,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若购买金子的资金源于夫妻共同财产,金子自然属于共同财产。

但存在特殊情况使金子归属改变。若夫妻双方书面协议约定金子归一方所有,应按约定确定归属;若金子是一方父母专门赠与自己子女且有明确表示,可能会被认定为受赠方个人财产。

为避免纠纷,夫妻可在购买贵重物品时明确财产性质,签订书面协议确定归属。接受父母赠与时,要保留明确赠与一方的证据,如赠与协议等。

2025-12-09 19:3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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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婚后购买的金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无特别约定,夫妻所得财产归共同所有。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金子,其性质自然为夫妻共同财产。
(2)存在特殊情况改变金子的归属。若夫妻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明确金子归一方所有,此时金子的归属按协议确定。另外,当一方父母专门赠与自己子女金子且有明确表示时,该金子可能会被认定为受赠方的个人财产。

提醒:
夫妻在处理婚后购买的金子财产归属时,若有特别约定最好签订书面协议。不同案情可能导致财产认定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19:21: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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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想确保婚后购买的金子属于自己个人财产,可与配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该金子归自己所有。
(二)若由一方父母出资购买金子并想让其成为自己子女的个人财产,父母要明确作出赠与给自己子女的表示,最好有书面的赠与声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5-12-09 19:16:54 回复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1.谁主张谁举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这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第一,原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原告必然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并且需要对其主张和维护主张的根据提出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第二,被告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被告在应诉、答辩过程中,可能对原告的主张进行承认、否认或反驳,或者提出反诉。被告应当以提出一定的事实情况为依据,使否认、反驳、反诉成立,所以应负举证责任。第三,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无请求权的第三人在诉讼中是否负举证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作为附随一方当事人进行诉讼的参加人,对当事人之间的主张及事实情况不负举证责任。但是,无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当判决涉及应承担实体义务而提出自己的主张时,就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第四,共同诉讼人在诉讼中无论是居于共同原告的地位还是居于共同被告的地位,他们对自己的主张与反驳均负有举证责任。第五,诉讼代表人的举证责任是代表人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对所代表一方当事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2.证人证人:知道案件情况并提供证言的人。在我国,除因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而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以外,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应如实地提供证言,如果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负法律责任。不同于见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7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对证人的范围未作规定,但是根据最高的司法解释,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中的有关规定。因此,在我国,刑事案件中只接受自然人(公民)作为证人,不接受单位作为证人,即单位不能以单位名义提供证人证言。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个人、单位均可以证人身份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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