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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出租未签合同多久前通知

母** 山西-阳泉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2.09 12:03:07 332人阅读

门面出租未签合同多久前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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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合理期限可参考当地门面租赁的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若当地普遍提前一个月通知解除合同,那么合理期限大概率为一个月。
(二)出租方或承租方准备解除合同时,严格按照确定好的合理期限提前通知对方,以避免纠纷。
(三)若未按合理期限通知对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要做好承担赔偿责任的准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2025-12-09 15:03: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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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门面出租没签书面合同,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双方能随时解除合同,但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
2.法律没明确“合理期限”是多久,司法实践里要结合交易和行业惯例判断,一般是半个月到一两个月。
3.比如行业习惯提前一个月告知解约,那合理期限就是一个月。不按此通知造成损失,可能要担责。

2025-12-09 14:3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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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门面出租未签书面合同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合理期限结合多因素判断。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门面出租未签订书面合同属于不定期租赁。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和承租方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不过,为了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损失,需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长,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结合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来判断,一般短则半个月,长则一到两个月。例如门面租赁行业普遍提前一个月告知解除事宜,那这个月就是合理期限。若未按合理时间通知对方,导致对方遭受损失,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您在门面租赁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或者对相关法律规定还有疑问,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9 13:5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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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出租未签书面合同属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随时解约,但要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

合理期限法律无明确规定,需结合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判断,通常在半个月到一两个月。比如门面租赁行业习惯提前一个月告知解约,那合理期限可能就是一个月。

为避免不必要损失和赔偿责任,给出以下建议:
1.无论是出租方还是承租方,在解除合同时,应参照所在行业类似的合理时间提前通知对方。
2.若不确定合理期限时长,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或参考同地区同行业案例。
3.提前做好交接准备,如寻找新的租赁方或新的门面,减少因解约带来的经济损失。

2025-12-09 13:52: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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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门面出租未签订书面合同,会被视为不定期租赁。这种情况下,双方当事人都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
(2)虽然当事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需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对方。不过法律未明确规定合理期限的具体时长。
(3)司法实践中,合理期限要结合交易习惯、行业惯例等因素来判断。像门面租赁行业,通常提前一个月告知解除事宜,那合理期限可能就是一个月。
(4)若未按合理时间提前通知对方,给对方造成不必要损失的,可能需承担一定赔偿责任。

提醒:
门面出租时尽量签订书面合同,若为不定期租赁,解除合同时要按行业习惯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避免赔偿风险,不同情况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9 13:08:51 回复

1、租赁合同规定:租赁期限超过6个月的,应签订书面合同,未签订书面合同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第二百三十六条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2、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诉求:1)解除与承租方的租赁关系(理由:拖欠房租,无良租户)2)请求支付拖欠房租及直至搬离时的租金。(可以按照当前的市场行情租金请求)3)若对方执意拆除以装修的部分,可请求要求对方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的,需要补偿损失。4)对于其破坏的部分,请求对方赔偿损失并恢复原状。起诉前:你需要准备一些证据:1)对方拖欠房租的证据;2)对方破坏房屋设施的证据;3)对方装潢前房屋的原状,或者原始的不能影响再次出租的状态。4)目前对方装修之后的状态及对方拆除之后的状态。一定要注意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3、有关法律规定:(房屋纠纷司法解释的规定)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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