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债务人不积极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二)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三)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
(四)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接受履行后,相关权利义务终止。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债务人破产,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1.若债务人不积极追讨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债权人能向法院请求以自己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他人的权利,但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
2.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
3.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履行后相关权利义务终止。若债务人债权被保全、执行或破产,依相关法律处理。
结论:
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行使范围以到期债权为限,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代位权成立时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的情况下,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但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这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债务人消极对待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代位权的行使范围限定在债权人的到期债权,防止债权人过度主张权利。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因为是债务人的怠于行使行为导致债权人采取此措施。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向债权人主张,保障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当人民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关权利义务终止。如果债务人的债权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债务人破产,则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如果您在债权债务方面遇到类似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1.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及相关从权利,影响自身到期债权实现时,可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专属债务人自身的权利除外。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行使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相对人可向债权人主张对债务人的抗辩。
2.解决措施和建议: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前要收集好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及自身债权到期的证据,如合同、交易记录等。
-严格在自身到期债权范围内行使代位权,避免过度主张。
-若相对人提出抗辩,债权人应积极应对,准备好反驳证据。
-关注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是否有保全、执行措施或债务人是否破产等情况,及时依照相关法律处理。
法律分析:
(1)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相关从权利,且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实现,同时该权利并非专属于债务人自身。比如债务人对他人有债权却不积极追讨,导致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
(2)代位权行使范围以债权人到期债权为限,即不能超出自己债权的数额去代位行使权利。
(3)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产生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4)相对人可对债权人主张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代位权成立后,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相关权利义务终止。若债务人的债权有保全、执行措施或破产情况,按相关法律处理。
提醒: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严格符合法定条件,且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专业解答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可不可以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不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民法典中债权人代位权只可不可以诉讼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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