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与物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后又增加补充协议,主合同服务期已满,物业提供了服务,业主交了管理费,现就补充协议是关于公共收益的分配,涉及内容是公共收益用于补贴物业费不足(物业员工最低工资调整),物业准备起诉业主大会欠费,法院一般是会怎么判?
您咨询的问题核心在于业委会超越代理权限签订的补充协议效力及公共收益归属。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公共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需由业主共同决定,前业委会未经授权签订的补充协议很可能因程序违法被认定无效
2025-12-08 11:15:43 回复
好的,您的问题看到了,可以直接和律师联系看怎么维护您的合法权利
2025-12-08 10:56:29 回复
前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授权签补充协议,效力存疑。若业主大会未追认,协议对业主无约束力。法院大概率不会支持物业起诉业主大会欠费诉求。解决方案可先与物业协商,说明协议效力问题;若协商不成,业主大会可积极应诉,提供业委会无授权证据,维护自身权益。
2025-12-08 10:49:44 回复严格三重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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