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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诉讼股东是否担责

乔* 重庆-石柱县 公司经营纠纷咨询 2025.12.05 06:02:39 413人阅读

公司被诉讼股东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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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司被诉讼,通常股东不担责,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但股东滥用权利、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特殊情形下,要对公司债务担责。
法律解析:
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独立财产,以全部财产对债务负责,股东正常情况下以其认缴出资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不过,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出资不实,未足额缴纳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如果遇到公司诉讼及股东责任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解决方案。

2025-12-05 10:03: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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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诉讼时,通常股东不承担责任。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有独立财产,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东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不过,存在特殊情况会使股东担责。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并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外,出资不实,即未按章程规定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为避免此类风险,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不滥用权利。公司要完善内部治理和监督机制,保障规范运营。债权人在交易时,要充分了解公司和股东情况,降低风险。

2025-12-05 09:56: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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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情况下,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拥有独立财产,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担责,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被诉讼时股东一般不担责。
(2)不过存在特殊情况,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来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股东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未按章程足额缴纳出资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抽逃出资的股东,要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提醒:股东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避免滥用权利,否则可能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2-05 08:53: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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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正常运营被诉讼时,股东无需过于担忧,因公司以自身全部财产担责,股东按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担责。此时股东应配合公司积极收集证据、准备答辩材料应对诉讼。
(二)若股东存在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等特殊情形,应尽快弥补过错。如出资不实的股东,要及时足额缴纳未缴的出资;抽逃出资的股东,需返还抽逃的资金及相应利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025-12-05 08:0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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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公司被诉讼,股东无需担责。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用自身全部财产承担债务,股东仅以认缴出资额或认购股份为限担责。
2.不过,若股东滥用权利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股东出资不实,未足额缴纳出资,需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责。
4.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担责。

2025-12-05 06:23:12 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该规则的适用应得到修正,否则,可能造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丧失。《公司法》中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往往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可能无法向法庭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因此,要求原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将不当增大原告股东的败诉风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将无法发挥。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中也无法直接实行“举证倒置”的规则,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不但可能是公司的内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外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当公司内部人作为被告时,由其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但当公司外部人作为被告时,其举证能力可能还不如原告股东。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被告是公司内部人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时,仍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人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加以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由此可见,我国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在股东代表诉讼中该规则的适用应得到修正,否则,可能造成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价值丧失。《公司法》中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往往是公司的中小股东,对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并不清楚,可能无法向法庭提供公司的相关资料。因此,要求原告股东承担举证责任将不当增大原告股东的败诉风险,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的作用将无法发挥。但是,股东代表诉讼中也无法直接实行“举证倒置”的规则,因为,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被告不但可能是公司的内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2款),还有可能是公司的外部人(《公司法》第151条第3款)。当公司内部人作为被告时,由其承担相当的举证责任是可行的;但当公司外部人作为被告时,其举证能力可能还不如原告股东。因此,在股东代表诉讼中,究竟如何分配举证责任,应由人民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当被告是公司内部人时,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当被告是公司外部人时,仍然应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是,人民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条有关“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的规定加以调整。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在于:(1)两种诉讼制度设计的理念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必须提出他受到的伤害不同于其他股东受到的伤害。直接诉讼是为个别利益受到公司侵犯的股东而设立的保障体制,目的在于保护股东合法权益。派生诉讼主要是中、小股东对那些在大股东庇护之下而侵犯公司利益的管理层提起的诉讼。其根本理念在于对中、小股东权益应当实施公平保护。(2)提讼的原因不同。股东提起直接诉讼的原因一般在于公司侵犯了股东法定的或约定的权利(如违反公司章程)或者与股东股份相关的权利。因而实际上直接诉讼主要涉及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股东提起派生诉讼的原因通常涉及董事的信托义务以浪费公司资产?如董事失职 而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所涉及的其实是一种侵权关系。(3)诉讼中的当事人的地位不同。在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各自享有不同的诉讼权利。派生诉讼一般可以被看做一个双重诉讼,即由公司对造成公司损害的第三人提起损害赔偿或其他补偿的诉讼和原告股东基于公平对公司提讼,要求发布命令迫使公司提起前述诉讼的诉讼合并而成。因此,派生诉讼实际上是一个三方诉讼,股东为原告,加害人为被告,公司尽管可能由于大股东控制其实际站在被告一方,为其辩护,但依照法定,公司在派生诉讼中始终应当以名义原告出席诉讼。(4)诉讼的形式不同。直接诉讼依据参加诉讼的原告数量不同可以采取普通诉讼的形式也可以采取集团诉讼的形式,而派生诉讼一般都采取集团诉讼形式。(5)诉讼继续进行附加条件不同。直接诉讼通常按照普通民事程序进行,一般不附加条件。而在派生诉讼中为了防止股东“敲竹杠诉讼”一般都附加“对董事要求”、“对股东要求”、“当时所有权规则”和“费用担保规则”等条件,也即原告股东只有拥有了合符法定要求的股份、提供了适当的费用担保并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后,诉讼才能继续进行,否则,有可能中止诉讼,等待合符条件的股东出现后再恢复诉讼。(6)原告对诉讼费用的负担不同。直接诉讼按照“支付自己的律师”原则,原告的诉讼费用应由股东自己承担。在派生诉讼中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解决阻碍提起有益诉讼的“搭便车”问题,原告诉讼费用一般按照“共同基金”的原则由公司支付。(7)对撤诉和进行诉讼和解的要求不同。在直接诉讼中,原告股东可以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撤销诉讼请求或进行诉讼和解。在派生诉讼中,由于诉讼涉及整个公司的“公益”原告股东进行和解或撤诉应当由批准并有义务向其他股东披露与此相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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