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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有哪些特别保护

母** 河北-张家口 离婚咨询 2025.12.04 18:27:52 316人阅读

离婚诉讼有哪些特别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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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于非军人一方想与现役军人离婚的情况,如果军人没有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应尽量与军人进行沟通协商,争取军人的同意。若军人存在重大过错,非军人一方可收集相关证据,如重婚的婚姻登记证明、家庭暴力的报警记录等,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二)当女方处于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原则上不要提出离婚。若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等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况,男方要收集好相关证据,再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而女方在特殊时期提出离婚则不受此限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2025-12-04 22: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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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有特别保护规定:
其一,保护现役军人婚姻。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需军人同意,不过军人有重婚、家暴等重大过错的除外。

其二,保护特殊时期女方。女方孕期、分娩后一年或终止妊娠后半年内,男方一般不得提离婚,但女方提出或法院认为必要受理(如女方因与他人性行为怀孕)的除外。

这些规定是为保障军人婚姻稳定与特殊时期女方权益。

2025-12-04 22:18: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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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有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限制和对女方特殊保护的规定,目的是保护军人婚姻稳定和特殊时期女方合法权益。
法律解析:
在离婚诉讼中,对于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有限制。若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原则上须得军人同意,不过军人一方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时除外。这一规定保障了军人的婚姻稳定,因为军人职业的特殊性,需要在婚姻方面给予一定保护。对于女方的特殊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通常不得提出离婚,但女方提出离婚或者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如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的情况除外,这是为了保护处于特殊生理时期女方的合法权益。如果遇到涉及这些特殊保护规定的离婚纠纷等法律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4 20:5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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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的特别保护规定合理且必要,既保障了军人婚姻稳定,也维护了特殊时期女方的合法权益。对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限制,可增强军人婚姻安全感,使其能更安心服役;对女方特殊时期的保护,体现了对妇女权益的重视,有助于保障妇女和胎儿、婴儿的身心健康。
2.为更好落实这些规定,应加强宣传教育,让公众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提高守法意识。对于涉及这些特别保护规定的案件,法院要严格审查,确保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才能作出相应判决。同时,相关部门可建立咨询服务机制,为有疑问的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解答,帮助其正确行使权利。

2025-12-04 19:15: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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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诉权受限,这是出于对军人职业特殊性的考虑。军人保家卫国,其婚姻稳定需要一定保障。若非军人一方起诉离婚,通常要得到军人同意,不过军人存在重婚、实施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时除外。这样既维护了军人婚姻,也保障了非军人一方的合法权益。
(2)对女方特殊时期的保护,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一般不得提出离婚。这是因为女方在此期间身体和心理较为脆弱,需要稳定的环境。但女方主动提出离婚或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请求的情况除外,比如女方与他人发生性行为导致怀孕等。此规定体现了对女性权益的重视。

提醒:涉及离婚诉讼时,要了解这些特别保护规定,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2-04 18:38:4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指在审理特定的民事非诉讼类案件和选民资格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下民事诉讼特别程序的具体内容,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民事诉讼特别程序是什么民事诉讼中的特别程序是非民事权益争议案件的一种,特别程序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包括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适用的案件有两类:一类是选民资格案件,另一类是非讼案件。特别程序是指我国人民法院审理选民名单案件、宣告失踪人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案件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时所适用的程序。民事第一审程序的一种。与“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相对。人民法院审理上述案件,必须遵守如下的一般规定:(1)在法律适用方面。首先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特别程序的规定,不能满足需要时,适用民事诉讼法的其他规定,如总则、普通程序,但反诉、和解等不能适用。如果其他法律规定了诉讼条款,也应当加以适用。(2)除选民名单案件或重大、疑难的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判外,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3)实行一审终审,所作判决和裁定,自送达之日起,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准上诉。(4)审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本案属于民事权益争议的,应当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并告知利害关系人按照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另行。(5)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除选民资格案件须于选举日前审结外,自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公告期满一个月内审结。(6)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不交诉讼费用。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包括: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及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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