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
撤销权行使时段与转移行为是否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相关,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法律解析:
当债务人以放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等无偿处分财产的方式,或者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等有偿处分财产的方式,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依法行使撤销权。对于无偿处分财产的情况,只要影响债权实现,债权人就有撤销权;对于有偿处分财产,还需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自债务人行为发生起五年。若超过这些时间,撤销权消灭。若遇到此类涉及撤销权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撤销权行使时段与债务人转移行为对债权人债权实现的影响紧密相关。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实现时,债权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行使撤销权,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2.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情,同样适用一年和五年的规定。
3.建议债权人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变动情况,一旦发现可能影响自身债权实现的行为,及时收集证据。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后,尽快在一年内行使撤销权,避免因超过时效而丧失权利。同时,在日常交易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等方式保障债权安全。
法律分析:
(1)当债务人通过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无偿处分财产权益的方式,或是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对债权人债权实现造成影响时,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2)若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晓该情形,同样适用上述一年和五年的时间规定。
提醒:
债权人应密切关注债务人财产处分行为,及时行使撤销权。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当债务人无偿处分财产权益,如放弃债权、无偿转让等,或恶意延长到期债权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二)若自债务人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债权人都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撤销权消灭。
(三)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且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同样适用上述一年和五年的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一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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