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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遭遇拆迁会如何进行赔偿

王* 重庆-永川区 房屋拆迁咨询 2025.12.02 10:46:50 342人阅读

公房遭遇拆迁会如何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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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公房拆迁赔偿分已购产权和未购产权两种情况,补偿方式和标准依当地政策和法规确定。
法律解析:
当承租人已购公房获得产权,按私房拆迁补偿标准赔偿,涵盖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若未购买产权,补偿分别给予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产权单位获房屋价值补偿,承租人获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各地对公房承租人补偿政策存在差异,有的按比例分房屋价值补偿,有的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保障居住权益。拆迁时会公布具体方案,承租人可与产权单位、拆迁部门沟通协商补偿事宜。公房拆迁涉及诸多法律规定和复杂情况,若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2-02 16:09: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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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房拆迁赔偿分已购产权和未购产权两种情况。已购公房获得产权的,按私房拆迁补偿标准赔偿,涵盖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
2.未购买产权的,补偿分给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产权单位获房屋价值补偿,承租人获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各地对公房承租人补偿政策不同,有的按比例分房屋价值补偿,有的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保障居住权益。
3.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拆迁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确定。拆迁时会公布具体方案,承租人可与产权单位、拆迁部门沟通协商补偿事宜,以此保障自身权益。

2025-12-02 15:4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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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已购公房并获得产权的承租人,其拆迁赔偿遵循私房拆迁补偿标准,涵盖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这是基于其对房屋拥有完整产权,在拆迁中理应得到全面的权益保障。
(2)未购买产权的承租人,拆迁补偿会在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之间进行分配。产权单位获得房屋价值补偿,承租人则获得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各地因政策不同,在对承租人的补偿上存在差异,如有的按比例分配房屋价值补偿,有的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以保障居住权益。
(3)拆迁补偿方式和标准由当地拆迁政策和法律法规确定,拆迁时会公布具体方案,承租人可与产权单位、拆迁部门沟通协商,以此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提醒:
各地公房拆迁政策差异较大,承租人需及时关注当地政策,在协商补偿时注意留存相关证据,若遇复杂情况,建议咨询专业法律意见。

2025-12-02 14:05: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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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已购公房获得产权的承租人,应关注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方面的补偿,按照私房拆迁补偿标准争取合理赔偿。
(二)未购买产权的承租人,要了解当地对公房承租人的补偿政策,积极与产权单位、拆迁部门沟通,协商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事宜。
(三)无论哪种情况,在拆迁公布具体方案后,仔细研究方案内容,若有疑问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2025-12-02 12:0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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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已购公房:承租人购买公房取得产权后,按私房拆迁补偿标准赔偿,涵盖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等。
2.未购公房:补偿分予产权单位和承租人。产权单位获房屋价值补偿,承租人得搬迁、临时安置等补偿。各地对承租人补偿政策有别,或按比例分房屋价值补偿,或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保障居住权益。
3.补偿确定:依当地拆迁政策和法规,拆迁时公布方案,承租人可与产权单位、拆迁部门协商,保障权益。

2025-12-02 11:07:07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一般维权方式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2、完善拆迁法律法规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当被拆迁人遭遇强制拆迁怎么办(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程序提出执行异议,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合法因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的法律程序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作为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形态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申请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九十条之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及不予执行的情形。执行的机构有的专门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讼后,待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二)非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一般维权方式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书面向当地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提出行政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1)《国家赔偿法》第四条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③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④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2)最高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行政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5、诉讼不是目的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强制拆迁的解决方式是什么1、构建第三方评估制度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拆迁本身就不具有正当性。但是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确是有必要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在现实中,维护公共利益往往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借口。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钉子户们的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笔者以为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这样,即可以避免公权力对民事活动的过度干涉,又能够合法有效地保证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达到二者利益的平衡。2、完善拆迁法律法规目前,有关拆迁的法律主要有《物权法》,《城市拆迁管理规定》等等,而《物权法》对于拆迁这个问题新的主要规定就是在第42条,即“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这项条款的主要精神,体现在当拆迁户与开发商发生纠纷的时候,由“依法”进行调停,并给予拆迁补偿。然而,依照什么样的法律原则,给出什么标准的拆迁补偿,《物权法》里面都没说得很详细。这一缺憾也使得被拆迁人维权缺乏合理而有利的支撑,极易走上维权的不归路。因此,必须对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的法律认真反复进行论证,以确保其在司法实践中的可操作性。3、确立认定公共利益的标准在市场理性人的博弈下,无论是开发商,还是被拆迁户都会各自的利益而互不相让,因此,如果一味地让公权力退出放手,开发商与钉子户之间的谈判很多时候由于极高的交易成本,无法通过谈判加以完成。原因在于假设一共有10位拆迁户,其他9户都与开发商完成了每户50万的赔偿协议。此时,如果因为不能与钉子户达成拆迁协议,那么开发商遭受的损伤将另外增加450万。所以钉子户的“博弈资本”比以前增加了,索取的赔偿将更高。开发商当然只希望于赔偿50万的土地市价。这样所导致的巨大落差当然会导致极高的谈判交易成本。更为严重的是,如果人人都知道了当钉子户的好处,那么人人都希望自己是最后一个跟开发商谈判的人,即人人都想搭别人的“便车”。由此一来,整个开发项目彻底泡汤,原本有效率的市场交易彻底失败。而此时,开发商往往使出最后的绝招,把公权力拉进来,让公权力搬出公共利益施加压力,结果自然是矛盾激化,两败俱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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