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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交强险能重复赔误工费吗

付* 广东-云浮 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2025.12.01 11:52:40 417人阅读

工伤保险和交强险能重复赔误工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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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工伤保险和交强险可以重复赔偿误工费。
法律解析:
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交强险是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二者属于不同的保险体系。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接受工伤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待遇。而交强险中,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由于两者赔偿依据不同,只要符合各自的赔付条件,受害人就可分别从工伤保险和交强险中获得误工费赔偿,不过需要提供相应证据材料证明误工损失。如果在这方面存在疑问或需要更详细的法律建议,可以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2-01 16:51: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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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和交强险可以重复赔偿误工费。二者属于不同保险体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交强险是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它们赔偿依据不同,只要符合各自赔付条件,受害人就能分别获赔。

从赔付规定看,职工因工伤暂停工作接受治疗,在停工留薪期内,单位应按月支付原工资福利;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保险公司会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误工减少的收入。

若想获得双重赔偿,建议如下:
1.详细了解工伤保险和交强险的赔付条件和流程,确保自身符合相关要求。
2.及时收集并保存好能证明误工损失的证据材料,如单位的工资证明、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等。
3.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工伤保险机构和交强险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

2025-12-01 15:21: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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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工伤保险和交强险分属不同保险体系,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为职工因工作事故或职业病提供保障;交强险是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权益。
(2)工伤保险中,职工工伤治疗期间,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单位按月支付。这是基于职工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保障职工在工伤期间的收入稳定。
(3)交强险里,被保险机动车致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赔偿受害人误工减少的收入,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损失的补偿。
(4)由于两者赔偿依据不同,只要符合各自赔付条件,受害人能分别从工伤保险和交强险获得误工费赔偿,但需提供证据证明误工损失。

提醒:申请赔偿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好证明误工损失的材料,不同案情证据要求可能有差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2-01 14:15:1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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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工伤保险赔偿误工费时,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工伤情况,按规定准备好劳动合同、医疗诊断证明、工伤认定决定书等证明材料,以确定停工留薪期和工资待遇。
(二)申请交强险赔偿误工费,需收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医院出具的休假证明、单位的误工证明及工资流水等,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三)注意保留好所有与误工相关的证据,如病历、病假条、工资单等,以便顺利获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这明确了工伤保险中用人单位支付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的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误工费的情况相符。

2025-12-01 13:18: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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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和交强险能重复赔偿误工费,二者分属不同保险体系,工伤保险是社保,交强险是机动车强制险。
2.工伤保险里,职工工伤需停工治疗,停工留薪期内单位要按月发原工资福利。
3.交强险中,被保险机动车事故致人身伤亡,保险公司在限额内赔受害人误工收入。
4.只要符合条件,受害人可从两者获赔误工费,但要提供误工损失证据。

2025-12-01 12:19:02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公司注册名称字号重复怎么办公司名称字号如果重复的话是可以进行修改,然后重新选择注册的,不过公司注册名称字号重复并不一定是不能用的,得分辖区,分是不是驰名商标,有没有特别保护。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不在同一省,工商登记机关也不同,是可以用相同的名字的。除非是驰名商标可以跨地区跨类别进行保护外,其他企业的名称仅仅局限于登记机关辖区和相应的类别内进行保护。两个公司名称已构成相同且在同一行业内,即违反“申请的字号不得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或登记注册的同行企业名称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的原则,很可能无法通过名称预先核准。法律依据: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第三条规定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2)第六条规定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1)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①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②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符合本办法第十八条的企业名称字号相同,有投资关系的除外。③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④与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3年的企业名称相同。⑤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注: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1)企业被撤销未满三年的。(2)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三年的。(3)企业因本条第(1)、(2)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一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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