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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胎儿娩出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前保留的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法定继承人继承。
2.法定继承有顺序之分,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才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一般均等,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应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建议:在处理此类遗产继承问题时,相关人员应明确各继承人情况,依据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分配遗产。如有争议,可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解决。
2025-12-01 10:06: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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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若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之前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需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法定继承有明确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份额通常均等,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
提醒:遗产继承情况复杂,不同家庭案情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取更精准法律分析。
2025-12-01 09:39:1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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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定法定继承人范围。明确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二)判断继承顺序。若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由他们继承遗产,第二顺序继承人不参与;若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分配遗产份额。同一顺序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配遗产,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不分或少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5-12-01 08:15: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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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从一开始就没有,之前为其留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2.法定继承分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无第一顺序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
3.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遗产一般均等,但困难且无劳动能力者应照顾,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居者可多分,有能力却不尽义务者应少分或不分。
2025-12-01 06:29: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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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胎儿娩出时为死体,此前为其保留的遗产份额按法定继承办理,由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胎儿娩出时为死体,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此时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需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处理。法定继承有明确顺序,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先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才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份额通常均等,但对生活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应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主要扶养义务或共同生活的可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条件却不尽义务的应不分或少分。若在遗产继承方面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2-01 04:38: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