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轶律师是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第十一、十二届北京市律师代表大会代表。易轶律师深耕婚姻家事法律服务行业17年,亲办案件780余件,单案最大标的100亿,在离婚、继承、财产分割等婚姻家事诉讼与非诉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积淀和出色的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高难度、高标的额的离婚、继承与财产分割案件,在多个重大、复杂家事诉讼中取得突破性成果,以出色的庭审驾驭能力和谈判技巧为客户争取实质权益。易轶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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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房,不管房产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按出资比例进行房产分割。要是难以证明出资比例,一般会均等分割。
(2)一方出资且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此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出资方对该房产拥有完整的所有权和处置权。
(3)一方出资但登记在对方名下,若没有明确约定,这种情况可能被视为附条件赠与。当恋爱关系结束,出资方可以主张返还购房款。
(4)一方出资却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会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不过在分割时,出资方可以适当多分。
(5)房产分割时,双方可先自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依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
提醒:恋爱购房情况复杂,出资时注意保留出资凭证。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共同出资购房,保留出资凭证,以证明各自出资比例,方便按比例分割房产;若难以证明出资比例,做好均等分割的心理准备。
(二)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保存好购房相关的资金流水等材料,以证明房屋为个人财产。
(三)一方出资登记在对方名下,若想避免纠纷,最好有书面约定;若没有约定,保留出资证据,分手时可主张返还购房款。
(四)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出资方保留出资证据,以备分割时适当多分。
(五)分割时先友好协商,若协商不成,及时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1.恋爱期间双方共同出资买房,不论登记在哪方名下,按出资比例分割;无法证明出资比例的,一般平均分割。
2.一方出资且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子归出资方;登记在对方名下,若无明确约定,可能是附条件赠与,分手时出资方可以要求返还购房款。
3.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共有财产,出资方可适当多分。
4.分割时先协商,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判决。
结论:
恋爱期间买房分割需依具体情况处理,可先协商,协商不成可起诉由法院判决。
法律解析:
恋爱期间买房的房产分割情况多样。若双方共同出资,无论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按出资比例分割;无法证明出资比例则均等分割。若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名下,房屋是出资方个人财产;登记在对方名下,若无明确约定,可能视为附条件赠与,出资方可主张返还购房款;登记在双方名下,通常认定为双方共有财产,出资方可适当多分。分割时,双方可先友好协商,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可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判决。若你在恋爱期间购房分割问题上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法律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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