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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白兰律师

朱白兰高级合伙人律师曾就职于世界500强企业任管理高层数年,深谙各行企业实体经营;从事律师行业近20年,诉讼实战经验丰富。特别擅长处理刑事案件、债权债务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以及建筑工程类海事海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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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芳律师

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于1996年注册,是中国创办最早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之一。华荣律师先后担任1000余家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民政府等单位的法律顾问。创立至今先后荣获“上海市规范建设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优秀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号。华荣婚姻家庭法律事业部隶属于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由杨芳律师带领的一个强大律师团队组成,团队成员律师均有10年以上婚姻法律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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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被迫共处该怎么办

李* 辽宁-锦州 离婚咨询 2025.11.29 11:59:35 318人阅读

离婚夫妻被迫共处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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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夫妻被迫共处,可先协商并书面确定权利义务,遇权益侵害可走法律途径,还可寻求亲友或社会救助,矛盾难调和时可申请人民调解。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受法律保护。离婚夫妻被迫共处时,通过协商以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能有效避免后续纠纷,这是对双方权益的一种事前保障。若一方侵犯另一方权益,受侵害方报警及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等措施,是法律赋予公民维护自身安全和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对于因客观经济困难导致的共处问题,寻求家人、朋友帮助或申请社会救助,也是合理合法的解决办法。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则为矛盾无法调和的双方提供了专业的矛盾化解渠道。如果在离婚后共处的过程中遇到复杂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更准确有效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29 19:42: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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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夫妻被迫共处时,要理性处理以避免纠纷和矛盾。可先协商并书面确定共处期间权利义务,若权益受侵害则通过法律途径维权,还可寻求外界帮助改善共处条件,矛盾无法调和时可申请调解。
1.双方应积极协商,对居住空间、生活费用等方面进行划分,以书面协议将权利义务确定下来,预防后续产生纠纷。
2.当一方行为侵犯另一方权益时,如遭遇暴力威胁,受侵害方要及时报警,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维护自身权益。
3.若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因素共处,可向家人、朋友求助,或申请社会救助改善居住等条件。
4.若双方矛盾无法调和,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由专业人员介入化解矛盾,营造和谐的共处环境。

2025-11-29 18:21:1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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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夫妻被迫共处时,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是重要的风险防范措施。明确居住空间划分、生活费用分担等权利义务,能使双方行为有章可循,减少不必要的矛盾和纠纷。
(2)当一方权益受到侵害,法律为受侵害方提供了保护途径。遭遇暴力威胁等情况,报警和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可及时制止侵害行为,保障人身安全。
(3)因经济困难等客观因素导致共处,寻求家人、朋友帮助或申请社会救助,有助于改善居住等条件,缓解共处压力。
(4)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介入能发挥专业调解作用,在矛盾无法调和时,化解双方矛盾,营造和谐的共处环境。

提醒:书面协议需确保内容合法有效,申请保护令要及时收集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对应解决方案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9 16:33: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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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夫妻先进行协商,把共处期间双方权利义务明确下来,像划分居住空间、分担生活费用等,用书面协议确定,防止后续产生纠纷。
(二)若一方侵犯另一方人身或财产权益,受侵害方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如遇暴力威胁,及时报警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三)因客观经济困难等共处,双方可找家人、朋友帮忙,或申请社会救助改善居住等条件。
(四)矛盾无法调和,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让专业人员化解矛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此条虽未直接针对离婚夫妻共处情况,但体现了对婚姻中权益受侵害方的保护原则。

2025-11-29 14:42: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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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夫妻被迫共处,先协商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像划分居住空间、分担费用等,用书面协议确定,防止纠纷。
2.若一方权益被侵害,受侵害方可用法律维权,如遇暴力威胁,及时报警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3.因经济困难共处,可找家人朋友帮忙,或申请社会救助改善居住条件。
4.矛盾无法调和,可找人民调解委员会,让专业人员化解矛盾。

2025-11-29 13:54:32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怎么认定夫妻共同债权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例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A与B系夫妻关系,A以自己的名字对外借钱给C,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制,则一般也属于婚姻期间的共同债权,A、B可以共同主张债权。  2、夫妻共同债权有什么法律特征  最高《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五项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夫妻共同债权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方享有的债权。  夫妻共同债权一般具有三项法律特征:一是债权形成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结婚前或离婚后形成的债权均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二是债权须合法。以损害国家、集体或社会公共利益而形成的债权,不构成合法的夫妻共同债权;三是债权以夫妻共同财产为基础,以《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五种夫妻个人财产为基础的债权不构成夫妻共同债权,如一方向第三方出借的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依法不属于夫妻共同债权;四是债权债务关系由夫妻中的一方或双方对外缔结。  结合审判实践看,夫妻共同债权大致有这样几种表现形式:一是夫妻双方共同对外缔结;二是夫妻双方同意由一方对外缔结;三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不知情,事后知晓并默认;四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知情后明确表示反对的;五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时才知情的;六是夫妻一方对外缔结,另一方离婚后才知情的。  3、如何理解“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是夫妻共同财产  债权,用法律术语讲,是指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的民法上权利。简单举例来说,夫妻取得的共同债权就是别人欠夫妻的钱。这部分钱,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5)项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婚姻法》第31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享有平等处理权,擅自处分可以撤销或要求赔偿,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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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2.24 1978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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