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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哪些

祝** 重庆-石柱县 离婚咨询 2025.11.29 12:46:24 466人阅读

离婚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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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是无过错方的配偶。若因重婚、与他人同居、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致离婚,无过错方可请求赔偿。
2.赔偿主体仅限于过错方配偶,不涉及第三人。例如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索赔,赔偿人是同居的配偶,而非与之同居者。
3.该制度针对配偶违反婚姻法定义务,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权益。

2025-11-29 17:24: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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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而非其他第三人。
法律解析:
法律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赔偿义务主体为过错方配偶。这是因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聚焦于配偶间基于婚姻关系的法定义务的违反,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在婚姻里的合法权益。例如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赔偿义务人是与他人同居的配偶,不是与之同居的第三人。如果遇到离婚损害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对具体赔偿流程、证据收集等方面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9 15:31: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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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为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而非其他第三人。法律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赔偿义务主体明确为过错方配偶。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主要针对配偶间婚姻关系法定义务的违反,目的是保护无过错方在婚姻中的合法权益。如一方与他人同居,另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赔偿义务人是与他人同居的配偶,而非与之同居的第三人。
3.建议无过错方在遭遇上述重大过错导致离婚时,及时收集相关证据,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同时,社会应加强对婚姻中法定义务的宣传,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减少此类情况的发生。

2025-11-29 15:16: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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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损害赔偿义务主体具有特定性,明确为离婚诉讼里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是基于婚姻关系中配偶间的法定义务。
(2)当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并导致离婚时,无过错方有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
(3)赔偿义务主体不涉及其他第三人,仅锁定在过错方配偶。如一方与他人同居,赔偿义务人是有同居行为的配偶,而非与之同居的第三人。这是因为该制度重点在于规范配偶间的婚姻义务。

提醒:遇到离婚损害赔偿问题,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作进一步分析。

2025-11-29 14:37: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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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对方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情况,无过错方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像重婚的结婚证、与他人同居的照片视频、家暴的报警记录和医院诊断证明、虐待遗弃的证人证言等。
(二)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明确提出损害赔偿请求,请求赔偿的范围可包括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
(三)了解赔偿义务主体是过错方配偶,避免向第三人主张赔偿,以免诉求不被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2025-11-29 13:15:13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导读: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主体,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在于“无过错者”,有过错者是无法请求和获得赔偿的。离婚损害赔偿不同于其他损害赔偿,可以单独提讼,它必须依附于离婚诉讼之上,在离婚的同时提出。有的同志认为对于第三者的赔偿请求应另外诉讼。1、离婚损害赔偿只能由无过错的一方提起,而且只能在离婚诉讼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不予受理,也就是说我国现行法律不支持婚内赔偿。2、无过错方作为原告的离婚案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离婚时未提起,离婚后不能再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被告可在同意离婚的同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提起损害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讼。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审内另行。5、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知识总结:在离婚损害赔偿中,不同的损害形态侵害的是不同的权利主体。在重婚、同居中,侵权方是重婚的配偶和第三者,因而其诉讼主体是婚姻家庭关系中的配偶双方,有过错的第三者应作为共同侵权者参与诉讼;对于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因为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对象可以是配偶一方,也可以是家庭的其他成员(毫无疑问,虐待、遗弃、施暴于其他家庭成员都会成为离婚的理由),在此情况下,暴力、虐待和遗弃的受害家庭成员有权参加到离婚诉讼之中,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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