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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损害赔偿主体
一、何时可申请离婚精神损害赔偿根据《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夫妻一方有下列行为的,另一方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一)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我国《婚姻法》第46条第一、二项规定了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两种情形下,受害配偶可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是严重的侵害配偶权行为。法律列举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其本意在于稳定婚姻关系,保护配偶权,防止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发生并在此种情况出现时对受害配偶进行救济。(二)实施家庭暴力。所谓家庭暴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可见,它侵犯的不仅是配偶权,同时侵害的还有健康权或者身体权,它侵犯的对象是家庭成员。(三)虐待、遗弃配偶。《婚姻法》第46条第四项还规定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诉请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家庭成员应作限缩解释,仅指配偶。二、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主体是谁在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中,有过错的配偶方为承担赔偿义务的主体,这在实践中毫无争议,但是第三人是否可以成为赔偿义务主体呢有一些国家的法律或判例,将因婚外情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责任主体,从配偶一方延伸到了第三者。我国现行《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将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人限制为有过错的配偶一方,使得受害人在权利保护上受到影响,实际上是免除了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将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同居、通奸等故意侵害合法婚姻关系的第三者纳入离婚精神损害赔偿义务主体的范围之内,对保护正常和谐的婚姻家庭关系不受非法干涉,并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责任主体上日益完备具有重要意义。但须注意一点,即第三者承担这种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明知”,否则不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义务主体。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能否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问题解答如下,离婚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的条件中并没有子女非亲生这一项,也就是说对此法律上无明文规定。针对此种情况,在法律界有两种意见,下文通过案例来进行相关介绍。李某(女)在1月与张某通过相亲认识,在2月登记结婚,并于同年10月生下一子张三。张某沉浸在喜得子的喜悦之中,可数个月过去,张某发现孩子张三跟自己不是很像,也不是很像李某,想起同事的玩笑“这孩子既不像你也不像他妈,莫非不是你的”又想到孩子是早产出生的,越想越可疑,于是张某于5月偷偷去做了亲子鉴定,鉴定结论是儿子张三跟自己没有亲子血缘关系,张某十分愤怒,向提出离婚,并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李某同意离婚,但是拒绝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张某是否应该支付给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对此,有以下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李某有“借夫生子”的行为,但是婚后李某并无不忠行为,再者张某很快就发现儿子不是亲生的,并没有支付多少抚养费,也没有给张某造成多大损失,更谈不上精神损害,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某对张某造成了精神损害,李某不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第二种意见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孩子张三,相当于给张某带了绿帽子,对张某的精神方面确实造成了伤害,张三就是最明显的证据,同时,李某隐瞒孩子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也构成了抚养欺诈,造成了张某一定的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构成侵权,作为侵权人,李某理应承担赔偿精神损害的侵权责任,由此可知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本案中,李某符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情形,李某在与张某共同生活期间生下了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最好的证明。因此可以认定认李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在一审期间,张某就有权行使要求李某支付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但需要提供造成张某精神损害的证据。根据案情可知,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李某隐瞒张三非张某亲生的事实,使张某承担了张三的抚养义务,造成了张某的财产损失,这是欺诈性抚养,其实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与此同时,也对张某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而与张某没有亲子血缘关系的张三就是证明造成张某一定财产损失和严重精神损害最明显的证据。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案中李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对张某造成了财产损失和严重的精神损害,李某应该支付张某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至于是否要赔偿5万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则要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从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综上所述:从婚姻法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符合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属于导致离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张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含精神赔偿),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张某“借夫生子”的行为构成侵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张某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综合考虑李某的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张某抚养非亲生生子女时间长短等因素明确精神损害赔偿金额后,李某应该按照确定的金额支付张某精神损害赔偿金。
专业解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之诉讼主体的探讨精神损害赔偿的权益应由受侵害者或遇难者的直系亲属或法定代理人来主张及维护。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权益,不应进行任何形式的转让或继承。但是,如果赔偿责任人已在书面协议中明确承诺给予相应的经济补偿,或者是赔偿权益人已经就此事项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则不在此限。
专业解答纪念物被人故意损坏,遭受严重精神损害情况下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纪念物被人故意损坏,其遭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专业解答离婚时可以诉讼要求对方因婚内过错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损害赔偿请求权要求存在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等重大过错,无过错一方需要收集证据积极主张对方存在过错。
专业解答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要求,通常是由受害者或其近亲提出。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可以进行转让或者继承。但是,如果赔偿责任方已经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愿意支付相应的金钱赔偿,或者赔偿请求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则上述规定并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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