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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违约责任形式不可并用

周** 四川-凉山 合同违约咨询 2025.11.29 09:04:35 360人阅读

哪些违约责任形式不可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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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遇到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情况时,守约方在对方违约后,应根据实际损失和预期利益,选择对自己更有利的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来主张,而不是同时主张。
(二)在适用定金条款后,不能再同时主张赔偿损失,若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可另行协商解决或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处理。
(三)若希望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就不能同时要求解除合同,需根据合同目的和实际情况,合理选择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八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2025-11-29 11:54: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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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中,以下几种形式不可并用:

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二者功能相似,都具补偿和惩罚性,若并用会加重违约方负担,违约时对方只能二选一。

赔偿损失与定金通常也不能并用。定金有补偿损失作用,并用会让守约方获过多利益,违背补偿性原则。

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相互排斥。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约,解除合同则使合同关系终止,不能同时适用。

2025-11-29 11:49: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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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违约责任中,违约金与定金、赔偿损失与定金、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这几种形式不可并用。
法律解析:违约金和定金功能相近,都兼具补偿和惩罚性质,若并用会过度加重违约方负担,所以一方违约时,对方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本身具备补偿损失的作用,若与赔偿损失并用,会使守约方获取过多利益,有违补偿性原则,故而通常不能同时适用。继续履行是要求违约方按约继续履行义务,解除合同则是终止合同关系,二者相互排斥,不能同时使用。如果在违约责任方面遇到复杂情况或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一步咨询,以准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9 11:15: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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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责任中,违约金与定金、赔偿损失与定金、继续履行与解除合同这几种形式不可并用。违约金与定金功能类似,都有补偿和惩罚性质,并用会加重违约方负担;定金有补偿损失作用,与赔偿损失并用会使守约方获过多利益,违背补偿性原则;继续履行要求违约方继续履约,解除合同使合同关系终止,二者相互排斥。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合同双方在约定违约责任时,应明确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避免同时约定导致无法并用的情况。
2.当出现违约情形,守约方要衡量定金与赔偿损失,选择更有利的方式主张权益。
3.考虑违约的具体情况,理性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还是解除合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9 10:42: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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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违约金与定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同时约定这两者时,一方违约后,对方只能择一适用。这是因为二者功能相近,都兼具补偿和惩罚性质,若并用会使违约方负担过重。
(2)赔偿损失与定金通常不可并用。定金本身具有补偿损失的作用,若和赔偿损失同时适用,会让守约方获得过多利益,不符合补偿性原则。
(3)继续履行和解除合同相互排斥。继续履行旨在让违约方继续按约履行义务,而解除合同是终止合同关系,二者不能同时主张。

提醒:在处理违约责任相关问题时,要注意不同责任形式的适用规则,避免错误主张。不同案情适用情况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9 10:18:09 回复

对于违约责任有什么形式这个问题,解答如下,违约责任有什么形式(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二)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三)违约金责任1.概念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2.违约金的调整(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四)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第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第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第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第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第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五)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3.合理预见规则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4.损害防止义务(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六)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的适用关系1.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并用,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而适用。2.违约金和损害赔偿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违约责任形式有哪些(一)继续履行继续履行主要适用于拒绝履行和迟延履行的情形。(1)金钱债务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金钱债务只存在迟延履行,不存在履行不能,因此,应无条件适用继续履行的责任形式。(2)对非金钱债务,原则上可以请求继续履行,但下列情形除外:①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不能),如买卖房屋的合同房屋灭失的。②强制履行费用过高。③债务的标的不适用强制履行,如提供劳务的合同。④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实际履行的要求。(二)采取补救措施补救措施适用于不完全履行的情形,其主要方式有: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三)违约金责任1.概念违约金是依据合同约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财物。(须在合同中预先约定)2.违约金的调整(1)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2)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四)定金责任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是合同的一种担保方式,由《担保法》来规定。对于定金,应注意的是:第一,定金合同是实践性合同,如果没有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不生效,不能适用定金罚则。第二,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如果定金数额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超过部分无效。第三,实际交付的定金与约定的数额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的数额为准,视为当事人变更定金合同。第四,违约方部分违约的,定金罚则仅适用于违约部分。第五,一个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定金,当事人只能择其一而行使。(五)损害赔偿1.损害赔偿对于所有违约情形均适用。2.完全赔偿原则,即应当赔偿非违约方因为违约而受到的全部损失,包括:(1)所受之损害,即合同当事人现有财产的积极减少。(2)所失利益,也称为预期利益,即合同当事人因合同履行可获得的利益。但需要注意的是依据违约行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只能请求物质损害赔偿。3.合理预见规则即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1)合理预见规则是限制包括现实财产损失和可得利益损失赔偿总额的规则,不仅用以限制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2)合理预见规则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3)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可能的损失,应当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者情况加以判断。4.损害防止义务(1)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2)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可以与继续实际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相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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