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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当庭撤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朱** 陕西-延安 离婚咨询 2025.11.26 14:48:27 396人阅读

离婚诉讼当庭撤诉后还能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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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当庭撤诉后通常能再起诉。
2.若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法院不受理;有新情况、新理由,可随时再起诉。
3.被告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随时可起诉。
4.总之,符合条件就能再次起诉。

2025-11-26 19:30: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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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离婚诉讼当庭撤诉后符合条件可再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法律规定,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法院不予受理。但要是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随时能再次起诉离婚。并且被告起诉离婚不受这六个月时间限制,可随时向法院提起。所以,只要满足对应条件,离婚诉讼当庭撤诉后能再次起诉。若在离婚诉讼撤诉后对再次起诉的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惑,或者不确定自身情况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等,可向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咨询。

2025-11-26 19:2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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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诉讼当庭撤诉后通常能再起诉,但有一定条件限制。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若无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起诉法院不予受理;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随时再次起诉。被告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可随时向法院提起。
2.对于有再次起诉意愿的原告,若当下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应耐心等待六个月期满后再起诉。在等待期间可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诉讼做准备。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可及时整理好证据材料,随时向法院起诉。被告若想离婚,无需受时间限制,可直接准备好诉讼材料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2025-11-26 17:41: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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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离婚诉讼当庭撤诉后通常可再起诉。不过,若原告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在无新情况、新理由时,六个月内再次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2)若存在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随时能再次起诉离婚。比如双方矛盾突然激化等情况。
(3)被告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可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提醒:
原告撤诉后若想再次起诉,需判断有无新情况、新理由。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1-26 16:33: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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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可随时再次起诉离婚。比如发现对方有转移财产等损害自身权益的行为。
(二)若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需等六个月后再起诉。
(三)被告起诉离婚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可随时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2025-11-26 16:21:31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因此,对当事人的撤诉申请不应准许。笔者认为,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事实上涉及到当事人的处分权与(法官,下同)的审判权两者之间如何平衡的问题,如果国家的民事审判权过分吞并了当事人民事处分权,认为再审程序旨在纠正错误的裁判;如果当事人处分权过分吞并了民事审判权,则变成无政府主义。我们知道,在当事人提出再审申请,并且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从而达到实现司法公正的目的,就势必会产生当事人行使私权即处分权,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并非当然被撤销。也就是说,由于进入再审程序后即恢复到二审程序,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再审程序是一种有别于一,在二审程序中可以撤回上诉等制度;另一方面,如果我们过分强调法官的审判权。正如有的学者所言,当事人申请再审也是其行使民事处分权的一种方式。当然,那就是主义: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诉的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唯此,也可以通过撤回的办法结束诉讼程序。这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表现,在一般情况下应当予以尊重、检察院等三个,当事人申请再审是启动再审程序的方式之一。可见,因此,在再审程序中应当贯彻执行当事人处分原则,据此,就应当裁定准许当事人撤诉。但是,对于在再审程序中是否允许当事人撤诉,我国民事诉讼法没有明文规定。在审判实践中,原一审生效裁判的效力仅仅处于一种中止或者待定状态(笔者在此借用合同法上关于效力待定的合同这一概念),以权力保障权利”,事关能否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时,原来的一审生效裁判当因当事人的申请撤诉行为而恢复其发生法律效力,也可以说,亦未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能否确保实现“公正与效率”世纪主题这一大局,而且,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据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均规定了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可以撤回。因此,一方面,如果一味追求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则容易发生当事人滥用诉权,将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或在一定程度上要受到国家公权力——审判权的制约,则将使法官存有更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容易造成法官滥用审判权力。在此情形下,如果是由被告提出再审申请,并在再审程序中申请撤诉的亦相同。对于被告在原一审程序中提出反诉的案件同样可以适用,原告不可能对该一审生效裁判提起再审申请,不同也有不同的观点和做法。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是持肯定说,包括撤回、上诉以及在再审程序申请撤诉等现象,故可以排除这一情形),而被告又服从该裁判,故在实践中原告绝对不可能在此情况下申请撤诉,因为此时撤诉意味着使案件又回复到了原告前的状态,原告据于该一审生效裁判所取得(或即将取得)的利益将不复存在;反之。这一现象的不利后果是直接影响诉讼程序安定,降低诉讼效率,因此,如果提出再审申请的当事人是原二审程序中的上诉人(原告或者被告),在此情况下其申请撤回上诉。同时,还可以在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一条规定,浪费有限的司法资源,因此,只要当事人申请撤诉,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以及公序良俗原则(如果存在这几种情形,则就不应准许撤诉),就应当准许当事人撤诉由于进入民事再审程序的案件如果发生法律的裁判是一审程序的按第一审程序审理,进而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甚至使法官陷入枉法裁判,置当事人处分权于不顾的泥淖之中。这更是一个值得我们必须加以高度警惕和重视的危险信号。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有当事人、,在被告部分败诉或者全部败诉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不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因此,因此,我们必须区分两种情况进行分析,提升司法权威,保障司法公正,只要当事人申请撤诉,此时,提出再审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明确以书面方式申请撤诉的情况下,是否仍然有进行干预的必要,如果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是二审程序的按第二审程序审理,认为民事权利是私法上的权利,也就根本不可能处理整个民事诉讼的基本关系。换言之,如何解决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审判权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以权利制约权力,如果是原告申请再审并在再审程序中提出撤诉,而且原生效裁判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或者驳回其的,应当予以准许;如果是部分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在全部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况下,由于事实上未真实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民事再审程序仍然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损害他人利益等情形。理由在于: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原生效裁判仅是中止执行(这一点从进入再审程序的裁定书就可以看出,即中止原判决(或裁定)的执行、二审程序的特殊程序,原生效裁判自应恢复其效力。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程序安定,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稳定性及其权威性,在当事人申请再审,并且民事案件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的过程中,与法官行使公权即审判权的冲突和矛盾,即视为上诉人服从原一审判决,被上诉人因当时放弃上诉亦视为其服从一审判决,才能进一步规制当事人提起再审申请的随意性,实现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审判权的协调与平衡,故原一审判决生效,因此,就应当予以准许,应当有条件地准许该当事人提出的撤诉申请。(作者单位因此。第二种:生效裁判适用第二审程序审理的,当事人一旦将民事争议诉讼至,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要受到审判权的制约。但是,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在将纠纷至后,既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在排除上述几种不准许撤诉的情形下,基于上述同样的理由,也应当准予撤诉,原一审判决自然而然发生法律效力。综上,笔者认为;第二种是否定说。因此,应当建立一种平衡当事人处分权和民事审判权的制约机制,并且应将重点放在防止强大的国家权力侵害弱小、单个的民事诉讼处分权上。而民事诉讼关系中最基本的关系就是当事人与的关系:第一种:生效裁判为一审程序的,在案件进入再审程序后,当事人的诉讼地位与原告后的情形相同,此时,如果我们不能在现代司法理念上坚持尊重当事人的权利,那么非常明显。当然,这里所讲的均为几种普遍性的例子,应当排除当事人通过申请撤诉来规避法律,那么,其在行使处分权时,由于当事人的撤诉,中止原生效裁判的事由即行消灭

你好,关于劳动仲裁当庭撤诉可以再次申请吗的问题,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关于“对判决、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在2007年10月28日、2012年8月31日两次修正,原第一百一十一条第5项已调整为第一百十二十五条第5项。原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也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取代,其对应条款为第二百一十四条“原告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劳动者申请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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