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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代签追认能否无效

潘* 四川-广元 合同效力咨询 2025.11.22 06:31:06 333人阅读

买卖合同代签追认能否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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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代签合同前,仔细审查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不参与涉及违禁品等违法交易的合同代签。
(二)对代签人及相对人保持警惕,若发现代签人与相对人有恶意串通损害自身利益的迹象,及时采取措施,避免追认合同。
(三)确保代签行为是基于真实意思表示,不参与为逃避债务等虚假意思表示的合同代签。
(四)若怀疑合同存在无效情形,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5-11-22 12:18: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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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买卖合同代签后,即便追认也可能无效。若代签违反法规或公序良俗,如交易违禁品,合同一开始就无效,追认也没用。
2.若代签人与对方恶意串通,损害他人权益,比如抬高价格损害被代签人利益,这种追认无效。
3.基于虚假意思表示代签,像为逃债虚假签合同,即便追认也无效。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2025-11-22 10:45: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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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买卖合同代签后追认可能无效,在代签行为违法违规、代签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基于虚假意思表示代签这三种情形下,即便追认也会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可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有效的合同需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等条件。当买卖合同代签出现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如交易违禁品,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备效力,追认无法使其有效;若代签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这种追认也不产生效力;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进行代签,同样即便追认合同也不具有效力。所以,在这些情形下,即便进行了追认,合同依然会被认定无效。若当事人遇到此类代签合同的情况,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来确认合同无效。如果您在合同代签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纠纷,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2 10:01:3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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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代签后追认可能无效,即便追认也会被认定无效的情形有三种。一是代签行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比如交易违禁品,合同自始无效,追认无法改变其效力。二是代签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例如代签人与对方勾结抬高价格损害被代签人利益,这种追认无效。三是基于虚假意思表示进行代签,像为逃避债务虚假签订买卖合同,即便追认也不具效力。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当事人若发现代签合同存在上述无效情形,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2.签订合同前应仔细审查代签人的权限和行为,避免陷入无效合同风险。
3.交易中保持警惕,若发现代签人与相对人有异常行为,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2025-11-22 08:3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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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买卖合同代签中,若代签行为触碰法律红线,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公序良俗,比如涉及违禁品交易,这种合同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便事后进行追认,也不能让其变得有效。
(2)当代签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为目的,例如代签人与对方勾结抬高交易价格,使被代签人利益受损,即便有追认行为,也无法让这样的合同生效。
(3)若代签是基于虚假意思表示,像为了逃避债务而虚假签订买卖合同,即便事后进行了追认,合同也不具备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合同无效。

提醒:
签订买卖合同时要确保代签行为合法合规,避免恶意串通等情况。若对代签合同效力存疑,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1-22 08:19:12 回复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怎样进行追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您好,关于无权代理能怎么进行追认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无权代理如何进行追认无权代理的追认:本人对于他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擅自以本人名义实施的无权代理行为承认其效力,同意承受其法律后果的权利。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的追认,被代理才承担民事责任。”所以,无权代理一经本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即转变为有权代理,该行为自始产生的法律后果皆由本人承受。(一)如果相对人进行催告的话,被代理人必须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即视为追认。(二)如果相对人没有进行催告的情形下,合同法及相关法律都未对被代理人的追认权的行使期限作出规定.所以在相对人没有行使催告权和撤销权的情形下,追认权的行使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无权代理行为追认范围的限制一、无效的行为不得追认。如果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行为,它将确定地产生无效的后果,不仅没有追认的必要,即使进行了追认也不能对自己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但是,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行为如果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如无权处分行为,是可以追认的,不过经过追认后的行为并不因此由效力待定的行为转变为有效行为,被追认的行为仍然是效力待定的行为,只不过经过追认后,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应由本人承受,即只有本人才能享有效力待定行为的权利或负担其上的义务,如催告对方追认的权利。同理,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也可以被追认,但是经过追认后,行为的性质也不会发生改变,只是将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后果归属于自己而已,如从此享有了撤销权或催告权等。二、无权代理人冒用他人名义的行为,该他人是否可以追认?在情况下,行为人并没有声明他是为被冒用姓名的人活动,而是声明为自己活动,同时把他人的名字作为自己的名字告诉人们,骗取人们相信他就是该他人。此时,被冒用的名义人是否可以追认,应当以相对人的认知状态为准:如果相对人并不看重与他交易的当事人是谁时,法律关系直接在冒用人与相对人之间发生,不适用代理制度之规定,当然不发生追认的问题;如果相对人看重的是被冒用人的个人特性,愿意与之建立法律关系时,即可适用无权代理之规定,应当可以追认。此外,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不得追认。因为,伪造签名或盖章的行为,之所以不能被追认,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冒签行为不是以代理人的身份,而是以事主(即交易者)的身份去实施的。三、追认必须是对整个合同的追认。追认不能对一部分予以追认,对另一部分予以拒绝,或者只追认对自己有利的部分,而对其余部分置之不理。否则,便是将一个第三人没有同意的合同强加于第三人。凡追认一种行为,即有认其行为全体之效力,一部分之追认,或者加以部分变更后追认,通常可视为追认之拒绝。四、追认必须是无权代理人已经实施的行为,即追认只适用于过去的行为,未来的行为不能预先进行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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