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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林还耕补偿金怎么发放

刘* 上海-奉贤区 补偿标准咨询 2025.11.22 04:08:04 302人阅读

退林还耕补偿金怎么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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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林还耕补偿金发放有既定流程、标准。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工作,相关部门调查、登记、确认还耕土地。补偿金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由当地政府或指定部门发放,常见通过银行转账到农户账户。
2.发放时间通常在完成土地调查登记、签订补偿协议后,按协议约定支付,分期支付会明确各期节点和金额。
3.建议农户及时关注政府公告,配合土地调查,保证补偿信息准确。若对发放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反映以维护权益。

2025-11-22 08:42: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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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退林还耕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实施,相关部门会对还耕土地进行调查、登记、确认,这是确保补偿准确合理的基础步骤。
(2)补偿金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发放主体通常是当地政府或其指定部门,保障了资金来源的可靠性。
(3)发放方式常见为银行转账到农户账户,方便快捷且有记录可查。
(4)发放时间按补偿协议约定,若分期支付会明确各期节点和金额,保证了支付的规范性和可预期性。
(5)农户需关注政府公告,配合土地调查,保证补偿信息准确,若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反映维护权益。

提醒:
农户要妥善保存土地相关资料和补偿协议,遇到问题及时咨询,依法依规争取合理补偿。

2025-11-22 06:49: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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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户要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的土地调查、登记、确认工作,及时提供准确的土地相关信息,保证自身补偿信息无误。
(二)密切关注政府公告,了解退林还耕补偿金发放的时间、方式等具体情况,避免错过重要信息。
(三)若对补偿金发放存在异议,可向当地政府或指定部门反映,按照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2025-11-22 06:18: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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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退林还耕工作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会对还耕土地调查、登记、确认。
2.补偿金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由当地政府或指定部门发放,多通过银行转账到农户账户。
3.发放时间在完成调查登记、签协议后,按约定支付,分期支付会明确各期节点和金额。
4.农户要关注公告、配合调查,确保信息准确,有异议可向部门反映维权。

2025-11-22 05:53: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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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退林还耕补偿金发放有规定流程、标准、主体、方式和时间,农户要配合并可依法维权。
法律解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政府组织退林还耕工作,相关部门对还耕土地调查、登记、确认。补偿金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由当地政府或其指定部门发放,常见通过银行转账到农户账户。发放时间通常在完成土地调查登记、签订补偿协议后按约定支付,分期支付会明确各期节点和金额。农户需关注政府公告,配合土地调查,保证补偿信息准确。若对补偿金发放有异议,可向相关部门反映。若农户在退林还耕补偿金发放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任何法律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22 04:47:36 回复

(退耕还林补助政策是怎样的)《退耕还林条例》第三十五条,国家按照核定的退耕还林实际面积,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提供补助粮食、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六条;尚未承包到户和休耕的坡耕地退耕还林的,以及纳入退耕还林规划的宜林荒山荒地造林,只享受种苗造林补助费。第三十七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由计划、财政、林业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下达、核拨。第三十八条,补助粮食应当就近调运,减少供应环节,降低供应成本。粮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处理。粮食调运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不得向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和退耕还林者分摊。  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口粮消费习惯和农作物种植习惯以及当地粮食库存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补助粮食的品种。补助粮食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不得供应给退耕还林者。  第四十条,退耕土地还林的第一年,该年度补助粮食可以分两次兑付,每次兑付的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从退耕土地还林第二年起,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兑付该年度补助粮食。  第四十一条,兑付的补助粮食,不得折算成现金或者代金券。供应补助粮食的企业不得回购退耕还林补助粮食。第四十二条,种苗造林补助费应当用于种苗采购,节余部分可以用于造林补助和封育管护。退耕还林者自行采购种苗的,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在退耕还林合同生效时一次付清种苗造林补助费。集中采购种苗的,退耕还林验收合格后,种苗采购单位应当与退耕还林者结算种苗造林补助费。  第四十三条退耕土地还林后,在规定的补助期限内,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及时向持有验收合格证明的退耕还林者一次付清该年度生活补助费。第四十四条退耕还林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和克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和粮食。  第四十五条退耕还林所需前期工作和科技支撑等费用,国家按照退耕还林基本建设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由发展计划部门根据工程情况在年度计划中安排。退耕还林地方所需检查验收、兑付等费用,由地方财政承担。有关部门所需核查等费用,由财政承担。  第四十六条实施退耕还林的乡(镇)、村应当建立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将退耕还林者的退耕还林面积、造林树种、成活率以及资金和粮食补助发放等情况进行公示。《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继续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105元;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70元。原每亩退耕地每年20元生活补助费,继续直接补助给退耕农户,并与管护任务挂钩。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还草补助2年。根据验收结果,兑现补助资金。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在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基础上,再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凡底前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政策已经期满的,要从起发放补助;以后到期的,从次年起发放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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