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情况下,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到了还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对于四类重大复杂案件,如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3.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满了还不能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侦查中发现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日起重新算侦查羁押期限。
结论:
侦查期计算因案而异,一般逮捕后侦查羁押不超两个月,复杂案件可经批准延长,另有重要罪行则重新计算期限。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通常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能再延长两个月。而且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如果您在这方面有相关疑问或遇到法律问题,欢迎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1.侦查期计算依案件情况有所不同。通常,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2.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重大复杂案件、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3.若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按前述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4.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建议司法机关严格遵循侦查期限规定,提高侦查效率,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完善监督机制,防止超期羁押情况发生。
法律分析:
(1)通常,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不超过两个月。这是一般案件侦查的基本时间限制。
(2)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无法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以应对较为复杂的案件情况。
(3)对于特定的重大复杂案件,如交通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等,在前面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再延长两个月。
(4)当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按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后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还可再延长两个月。
(5)侦查期间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从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提醒:侦查期计算复杂,不同案情期限不同,若涉及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一)一般案件,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不超两个月,若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可延长一个月。
(二)对于交通不便边远地区重大复杂案件等四类特定案件,在前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延长两个月。
(三)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前面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再延长两个月。
(四)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自发现日起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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