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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父母有抚养权吗

胡** 重庆-万州区 子女抚养咨询 2025.11.14 05:23:53 329人阅读

子女死亡父母有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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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抚养权是父母针对未成年子女的人身权利,涵盖抚养、教育和保护等方面,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产生。

2.子女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失,不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

3.因子女主体资格丧失,抚养权存在的基础不复存在。虽然情感和伦理上父母子女身份关系仍在,但法律上父母无法再对已死亡子女行使抚养权及承担义务。

2025-11-14 09:3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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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子女死亡后,父母不存在抚养权。
法律解析:
抚养权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是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与义务。子女死亡时,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不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主体资格。而抚养权是基于子女的主体资格产生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了,抚养权自然失去存在基础。虽然在情感和伦理层面,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依旧存在,但在法律上,父母无法对已死亡子女行使抚养权相关权利,也无需承担相应义务。如果大家在抚养权或其他法律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14 07:5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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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死亡后父母不存在抚养权。抚养权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是对未成年子女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子女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不再具备法律主体资格,以子女主体资格为基础的抚养权便失去存在依据。尽管在情感和伦理上父母与子女身份关系仍存,但法律上父母无法对已死亡子女行使抚养权相关权利和承担义务。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相关部门可加强法律宣传,让公众了解子女死亡后抚养权的法律状态,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2.若遇到涉及已死亡子女相关权益处理的情况,应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通过合法途径妥善解决。
3.对于因子女死亡带来的情感和心理问题,可鼓励寻求专业心理咨询帮助。

2025-11-14 07:55: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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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抚养权本质是基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权利义务。它以子女的主体资格为依托。
(2)子女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意味着在法律上不再具备主体资格。
(3)由于抚养权的存在依赖于子女的主体资格,子女主体资格丧失后,抚养权便失去了存在基础。尽管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在情感和伦理层面持续存在,但在法律层面,父母无法再针对已死亡子女行使抚养权相关权利及承担义务。

提醒:
若遇到涉及抚养权及子女权益等复杂法律问题,因案情各不相同,建议咨询专业人士进一步分析。

2025-11-14 07:28: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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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段内容已清晰阐述了子女死亡后父母不存在抚养权的原因,以下是一些基于此的补充内容:
(一)明确法律事实。若遇到涉及已死亡子女相关权益处理时,要清楚认识到抚养权已不存在,避免陷入不必要的纠纷。
(二)处理后续事务。比如涉及已死亡子女的财产继承等事务,应按照法定继承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子女死亡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不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父母对其的抚养权自然失去存在基础。

2025-11-14 06:12:51 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授权国家劳动部门制定,那么国家劳动部门发布了下面的文件,规范了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已于2003年9月18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颁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  第一条为明确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授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本规定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本规定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规定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三条上条规定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四)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五)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六)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七)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第四条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第五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第六条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享受抚恤金待遇的资格,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  第七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凡是不符合上面规定的,都不能领取抚恤金,退休的人员,属于有固定收入,不属于工伤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的范围,所以,不能领取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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