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在特定情形下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特定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
(2)合同期满终止是合同自然结束,不在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范围内,所以公司通常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3)但在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
提醒:
合同期满时,劳动者要留意单位是否有维持或提高条件续订合同,若符合获经济补偿条件应及时主张权益,不同案情处理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一)若合同期满正常终止,员工无需要求公司支付代通知金,因为这种情况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条件。
(二)若公司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若公司降低条件续订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或公司不续订,员工可要求公司按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获得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合同期满终止时,公司一般不用支付代通知金。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没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合同,额外给的一个月工资,像劳动者患病、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况才会有。
2.劳动合同期满是自然结束,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条件。但除公司维持或提高条件续约,员工不同意的情况外,公司要按员工工作年限给经济补偿。
结论:
合同期满终止,公司通常无需支付代通知金,但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
法律解析:
代通知金是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在特定情形下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这些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不能胜任工作、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等。而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是合同自然结束,不符合支付代通知金的法定条件。不过,若不是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用人单位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如果遇到合同期满相关权益问题,为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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