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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工受伤了找谁承担责任

刘* 安徽-淮北 工伤纠纷咨询 2025.11.09 03:38:49 375人阅读

劳务工受伤了找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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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普通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方应注意在工作中尽到谨慎义务,避免自身过错导致受伤,若受伤要及时收集接受劳务方存在过错的证据,如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接受劳务方要为提供劳务方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和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二)当劳务工因第三人行为受伤时,劳务工可先积极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赔偿,若第三人无法赔偿或赔偿不足,可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应及时向第三人追偿。

(三)在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要对被派遣工作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工作符合安全规范。劳务派遣单位应在派遣前对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筛选,避免因自身过错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2025-11-09 08:21: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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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受伤,根据双方过错担责。接受劳务方有过错要担责,提供劳务方有过错则减轻其责任。

2.劳务工因第三人行为受伤,可要求第三人担责,也能要求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工作致他人损害,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担责;派遣单位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2025-11-09 08:02: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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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劳务工受伤责任承担分多种情况,因劳务自身受损按双方过错担责;因第三人行为受伤,可向第三人或接受劳务方主张;劳务派遣中工作人员致他人损害,用工单位担责,派遣单位有过错担相应责任。
法律解析:
根据民法典规定,在劳务关系里,若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伤,按双方过错确定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就要担责,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则减轻对方责任。若劳务工因第三人行为受伤,既有权让第三人担责,也能要求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劳务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致他人损害,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担责,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若您在劳务过程中遇到类似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9 07:45: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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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工受伤责任承担需区分不同情况。在劳务关系里,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自损,双方按各自过错担责,接受劳务方有过错要担责,提供劳务方有过错会减轻接受方责任。
2.若劳务工因第三人行为受伤,其可要求第三人担责,也能要求接受劳务方补偿,接受方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追偿。
3.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工作致他人损害,由接受派遣的用工单位担责,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责任。

建议劳务双方签订详细劳务合同明确权责;接受劳务方为劳务工购买必要保险分散风险;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规范管理,派遣单位做好人员筛选和培训,用工单位提供安全工作环境。

2025-11-09 05:46:5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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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在一般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因劳务自身受损时,依据双方过错来划分责任。若接受劳务方存在过错,就需承担相应责任;要是提供劳务方也有过错,那么接受劳务方的责任会相应减轻。
(2)当劳务工因第三人行为受伤,其既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能够请求接受劳务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方给予补偿后,可向第三人进行追偿。
(3)在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使他人受损,通常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若劳务派遣单位存在过错,则需承担相应责任。

提醒:不同劳务情形下受伤责任承担有别,遇到此类纠纷建议咨询专业意见,准确划分责任。

2025-11-09 04:34:03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者受工伤之后,劳动者所在的单位会向当地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之后,工伤赔偿费用由国家工伤保险基金来承担,劳动局会根据受工伤劳动者的具体伤残等级以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来确定具体应该支付多少的赔偿金。  而单位则需要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承担受工伤劳动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费、交通费以及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工伤保险基金用于投资运营、兴建或者改建办公场所、发放奖金,或者挪作其他用途。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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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9.02 205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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