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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保全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王** 湖南-邵阳 判决执行咨询 2025.11.08 08:07:49 437人阅读

执行中保全财产如何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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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中保全财产分配分参与分配和优先受偿。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可申请参与分配,按债权比例受偿。
2.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可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清偿。若不申请破产或法院不受理,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各担保物权间按法定顺序确定优先受偿顺序。普通债权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3.对于债权人,要及时关注被执行人情况,符合条件时尽快申请参与分配或主张优先受偿权。执行法院应严格按法律规定确定分配顺序,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

2025-11-08 13:54: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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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能申请参与分配,最终按各债权比例受偿。这体现了公平原则,保障众多债权人能按债权比例获得部分清偿。
(2)若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有不同处理方式。可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清偿;若不申请破产或法院不受理,对执行标的物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各担保物权按法定顺序确定优先顺序,普通债权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这种规定兼顾了不同债权人的权益,优先保护有担保的债权。

提醒:债权人需密切关注执行程序进展,及时申请参与分配或破产程序,不同情况对应不同清偿规则,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2025-11-08 13:00: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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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债权人要留意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财产执行终结前,及时申请参与分配,以便按债权比例获得受偿。
(二)当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若符合条件可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清偿;若不申请破产或法院不受理,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要及时主张权利,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人要关注执行法院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八条规定,被执行人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被执行人的其他已经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参与分配。对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有优先权、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权。

2025-11-08 12:23: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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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中保全财产分配有两种情况:
一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够还债时,其他债权人在执行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能申请参与分配,按债权比例获偿。
二是优先受偿。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时,可申请破产按顺序清偿;不申请或不受理的,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各担保物权按法定顺序,普通债权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2025-11-08 11:02: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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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执行中保全财产分配分参与分配和优先受偿。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其他债权人可在规定时间申请参与分配按债权比例受偿;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且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可申请破产按法定顺序清偿,不申请或不受理破产申请时,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按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
法律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执行中保全财产分配作出了明确规定。当被执行人为公民或其他组织,财产无法清偿全部债务,允许其他债权人在执行程序开始后、财产执行终结前申请参与分配,这样能保障各债权人按债权比例获得相应清偿,体现公平原则。而对于企业法人,若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申请破产进入破产程序按法定顺序清偿,能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在统一框架下有序处理。若不申请破产或法院不受理,有担保物权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优先受偿,保障了其合法权益,各担保物权按法定顺序确定优先顺序。普通债权按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先后顺序受偿,激励债权人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如果您在执行中保全财产分配方面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1-08 09:11:04 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财产保全的执行分配相关规定1、首先看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分配,普通债权的按照执行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2、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即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的,根据规定,按照执行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先后顺序受偿。范围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程序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财产保全的执行分配相关规定1、首先看有抵押优先受偿权的优先分配,普通债权的按照执行对标的物采取强制措施的先后顺序分配。2、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优先受偿权(即各债权均为普通债权)的,根据规定,按照执行对执行标的物采取控制性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的先后顺序受偿。范围财产保全的作用是,防止当事人在人民作出判决前处分有争议标的物或者处分判决生效后用以执行的财产,以防止纠纷扩大,并保障生效判决得到执行。但是,如果人民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不当,会给当事人财产权和人身权造成损害。例如,对当事人的银行存款全部予以冻结,超出申请人请求的范围,会使对方当事人的经营活动受到限制。程序诉讼中财产保全应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人民进行审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根据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依职权主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接到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开始执行。诉前财产保全,一概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且提供担保。人民对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必须在接受申请后的48小时内作出裁定,并立即开始执行。财产保全裁定一旦作出立即生效,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人民不停止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一、进入执行程序后如何保全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其中,查封措施即贴封条就地封存,一般针对不动产或者体积较大,不易移动的财产;扣押则是异地扣留;而冻结则一般针对银行存款或者股票等有价证券。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通常指以下几种方法:(一)保存价款,即如果查封、扣押的财产不易长期保存或者保存所需成本过高,则可以责令当事人及时处理,由人民保存价款;必要时,也可以由人民予以变卖,保存价款。(二)扣押房屋、车辆等财产权证照,并通知有关产权登记部门。(三)人民可以保全抵押物、留置物,但是,抵押权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这是因为当事人以其财产设立抵押、留置属于民事担保行为,而财产保全属于人民的司法行为,虽然人民可以对存在抵押、留置担保形式的财产进一步采取查封、扣押等保全措施,但是,这一司法行为并不能否定民事抵押、留置行为的法律效力,因此,抵押权人、留置权人仍然有优先受偿权。(四)保全第三人财产。即债务人的财产不能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权的,人民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提存财物或者价款。二、财产保全期限是多久《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人民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与《通知》、《规定》相比,《民诉法新司法解释》对财产保全的期限作了全面修订,表现为:(一)保全期限均有延长,将存款冻结期限从六个月修订为一年,将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从一年修订为二年,将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从二年修订为三年,与审理期限基本相匹配。(二)取消续行保全期限不得超过第一次保全期限的二分之一的限制性规定,使得第一次保全期限与续行保全期限的规定保持了一致,避免了执法尺度的不统一。(三)明确了审理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期限。《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该条规定被放在“保全”一章中,这就清晰地告诉大家,审理程序中有关财产保全的期限,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来确定。(四)若申请人的或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而财产保全尚未到期的,依《民诉法新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由人民裁定解除保全。三、关于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认定1、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有错误可能是全部错误(如保全对象错误)或是部分错误(如保全金额错误)。对于全部错误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可以就全部保全范围引起的损失要求申请人赔偿损失;对于部分错误的情况,情况就复杂得多。如甲对乙提讼,诉讼请求500万元,但申请保全了乙价值700万元的财产(包括200万待售房产、200万资金、200万股票和100万实物),保全金额高于诉请金额,对于高出部分,即价值20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存在明显的申请错误,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保全的财产的不同,给乙带来的损失也是不同的,究竟应以保全的哪一部分的财产带来的损失来赔偿呢?这里就存在错误申请财产保全范围的确定问题。笔者认为: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是处于主动的地位,应尽到谨慎的义务,否则应承担所带来的法律后果,而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则处于被动的地位,只能承担保全的后果。根据公平、合理的原则,在申请人未尽到谨慎义务,错误申请财产保全并带来损失的情况下,无辜的被申请人或其他受害人有权选择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的范围(往往是造成损失最大的部分),以保护其合法权利不受侵害,并敦促申请人谨慎行使财产保全之权力。2、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类型及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因错误申请财产保全造成损失的形式是多样的,笔者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资金实物申请保全措施,影响被申请人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使其在利润上遭受损失;2、由于财产保全,扣押、查封了被申请人的某项财物或产品,使得被申请人不能履行与他人的合法合同,而致其承担违约责任遭受损失;3、申请人申请对某项特定物进行财产保全,使被申请人无法从事某项特定活动而造成的损失;4、因错误的申请财产保全,致使被申请人在商业信誉、企业形象上遭受的损失;5、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股票债券实物等进行保全措施,使被申请人在市场价格波动的情况下无法出售,造成的跌价损失;6、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债权等采取保全措施,请予以划扣,造成被申请人的利息损失;7、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实物申请财产保全措施,造成的保管费用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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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执行中的保全财产如何分配?

    专业解答保全财产在执行中的分配是有抵押物品的就会优先获得分配权,而对于普通的债权就会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来进行分配,财产的保全一般就是为了防止财产的所有人进行转移或者是隐藏。

    2024.09.27 3810阅读
  • 财产保全在执行中的分配顺序是怎样的

    专业解答法院执行后财产的分配顺序是按照采取措施的先后顺序。多份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金钱给付内容的多个债权人分别对同一被执行人申请执行,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执行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受偿。执行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的,各债权人对执行标的物均无担保物权的,按照各债权比例受偿。

    2024.09.14 152417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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