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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何种情况可解除

王* 山东-泰安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1.04 05:45:49 357人阅读

租赁合同何种情况可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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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可通过协商、约定、法定三种方式解除。协商解除需租赁双方达成一致;约定解除需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且条件成就;法定解除则依据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

法定解除的情形包括因不可抗力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一方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等。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能随时解除,但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

为避免纠纷,签订租赁合同时应明确解除条件及违约责任。若遇到法定解除情形,及时收集证据,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解除合同。若协商不成,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2025-11-04 11:24: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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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协商解除体现了合同双方意思自治,只要双方达成一致就能解除合同,灵活性高。
(2)约定解除是基于合同预先设定的条件,当条件达成时,赋予一方解除权,这能在合同订立时就对未来可能出现的情况作出安排。
(3)法定解除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解除情形,为合同履行提供了底线保障。像不可抗力、拒绝履行、迟延履行等情况,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当事人可依法解除合同。
(4)不定期租赁给予当事人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但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保障了双方的权益。

提醒:在解除租赁合同时,要注意留存协商、催告等相关证据。不同情况对应不同解除方式,建议咨询以确定最适合的解决方案。

2025-11-04 10:29:2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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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协商解除时,双方应签订书面解除协议,明确解除时间、费用结算等事项,避免后续纠纷。
(二)约定解除需留意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及时行使解除权并书面通知对方。
(三)法定解除情形发生时,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不可抗力的证明、对方违约的证据等。
(四)不定期租赁解除合同,提前合理期限书面通知对方,并留存通知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25-11-04 09:51: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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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的解除情形如下:
协商解除:租赁双方达成一致,即可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合同中约定了解除条件,条件达成时,一方可解除。

法定解除:出现不可抗力等特定情形,当事人可解除。

不定期租赁:双方可随时解约,但要提前合理时间通知。

2025-11-04 08:19:1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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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租赁合同可通过协商解除、约定解除、法定解除三种方式解除,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可随时解除但需提前合理期限通知。
法律解析:
协商解除是租赁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解除合同,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约定解除则是依据合同中预先设定的解除条件,当条件满足时,一方能行使解除权。法定解除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解除情形,如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一方拒绝履行主要债务、迟延履行经催告仍未履行等。不定期租赁给予了当事人随时解除的权利,但要提前合理期限通知对方,保障对方有一定准备时间。若在租赁合同方面遇到相关问题,不清楚自身权益和应对办法,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获取准确法律建议。

2025-11-04 07:28:49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哪种情况下承租人可以解除租赁合同的问题解答如下,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解除情形的种类合同的解除,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约定解除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体现,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按照《合同法》的规定,承租人在这种情况下可减少或不支付租金。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是否可解除合同?应当认为,合同可否解除,关键不在于是否存在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情形发生,而在于这种主张是否确实已经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导致合同的目的无实现可能。如果出现租赁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况,承租人当然可以解除合同。

您好,针对您的什么情况下能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问题解答如下,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什么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约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2)法定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A、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B、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C、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D、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E、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3)违约情况下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依法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受法律保护的,双方当事人应认真履行。但由于承租人可能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想履行租赁协议,有可能在与出租人未协商或协商未果的情况下,擅自搬离承租房屋,停止履行合同义务。这种情况属于承租人违约,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看,并不应当受到法律支持。但鉴于房屋租赁合同履行期间的长期性,在此过程中承租人可能由遇到无法预料情势变更,为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各方利益,避免社会资源的浪费,酌情有必要对其解除合同请求予以支持。2、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要的书面手续租房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应当办理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也少不了这些手续。除上述手续之外,提前解约还应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对于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如何、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加以明确。不管解除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如果是协商一致解除合同,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签订文件,则需要单方发出书面文件。提出解约的一方,应书面告知对方,尤其是承租人准备搬离的情况,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解约及搬离的时间,以免出租人以不知情为由主张更高额的赔偿。作为守约方,在得到对方要解约的告知后,可以向对方发送相应的催告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告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提讼。3、房屋租赁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如何确定?实践中应区分以下情形处理:(1)诉讼前,当事人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权,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相对方有异议致双方形成诉讼,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即为合同解除之日。当事人诉讼请求中未要求确认合同解除具体时间的,可以在判决理由部分予以明确。(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径行向或反诉要求解除合同,审理后认为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应当判决解除合同。(3)当事人双方对合同是否解除存在争议,审理后认为主张解除的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以双方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4、承租人在合同租赁期限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主张解除合同,而出租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如何处理?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行期限内拒绝接收房屋,或者单方搬离租赁房屋并通知出租人收回房屋的行为,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其不再履行租赁合同,其拒绝接收或搬离房屋的行为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效力,出租人有权据此解除合同,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经释明出租人坚持不解除的,考虑到承租人不愿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该义务性质又不宜强制履行,租赁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可以直接判决解除租赁合同,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以出租人收回房屋、当事人或判决生效之日等时间合理确定合同解除的具体时间。承租人拒绝履行租赁合同给出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出租人作为守约方也负有减少损失扩大的义务,具体损失数额由根据合同的剩余租期、租赁房屋是否易于再行租赁、出租人另行出租的差价,承租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予以酌定,一般以合同约定的三至六个月的租金为宜。出租人因自身事由主张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的,不符合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承租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5、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违约金过高的判断标准如何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的违约方主张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以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基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衡量合同履行程度、当事人过错、预期利益、当事人缔约地位强弱、是否适用格式合同或条款等多项因素予以确定。承租人主张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数额过高,经审查出租人实际损失无法确定的,一般以欠付租金为基数,以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的标准对违约金数额进行相应调整。6、房屋租赁合同因违约解除产生的实际损失如何确定?因承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赔偿其房屋闲置期间的租金等实际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因出租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要求出租人赔偿其另行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所受损失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损失具体数额不能确定的,可以推定为租赁房屋闲置期间或寻找替代房屋周转期间的租金损失,但最长一般不得超过六个月。7、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信赖利益损失如何确定?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在履行过程中被认定无效,经审查认为简单采用恢复原状的方式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失衡,信赖合同有效及能够履行的当事人一方要求对方赔偿因此所造成的订约机会损失等信赖利益损失的,可以根据诚信原则,综合当事人过错程度、另行租赁房屋的差价及成本、合同的剩余租期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损失数额一般以不超过六个月的房屋使用费为限。8、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还需要注意什么问题?(1)要严格把握合同解除的条件。房东和租客只有在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在不符合解除条件的情况下,即使发出解除通知,也不能产生合同被解除的法律效力,相反,构成违约。(2)租房押金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一两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要提前解约,很多房东会直接扣除之前的押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3)房东的法律权益。《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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