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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小包工头没签合同怎么办

马** 河北-保定 施工合同纠纷咨询 2025.11.04 02:09:46 329人阅读

建筑工地小包工头没签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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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对于未签合同的建筑工地小包工头而言,收集证据是关键。考勤记录可体现工作时长和出勤情况,工资支付凭证能证明双方存在经济往来,工作证、施工记录等也都是证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有力材料。
(2)依据法律规定,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小包工头有权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起主张双倍工资,不过最多支持十一个月,这是对用人单位不签合同的一种惩罚性规定。
(3)当工作中出现纠纷或工伤等情况,收集的证据可用于确认劳动关系,之后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保障自身权益。
(4)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还能向法院起诉,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

提醒:
收集证据时要确保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在维权过程中,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4 07:27: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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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收集证据:收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施工记录、聊天记录等能证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证据。
(二)主张双倍工资:因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可自用工之日起第二个月起主张双倍工资,最多支持十一个月。
(三)处理纠纷与工伤:工作中发生纠纷或工伤,用证据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
(四)维权途径: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025-11-04 06:44: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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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集证据:若建筑工地小包工头没签合同,可收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的证据。
2.主张双倍工资:未签书面合同,可从用工第二个月起主张双倍工资,最多十一个月。
3.处理纠纷:工作中出现纠纷或工伤,可用证据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和仲裁。
4.维权途径: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对结果不服可起诉。

2025-11-04 04:53: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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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建筑工地小包工头未签合同,可收集证据主张双倍工资,工作有纠纷或工伤可用证据确认劳动关系,协商不成可投诉、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可起诉。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最多支持十一个月。所以小包工头可据此主张权益。同时,在工作中若发生纠纷或工伤,收集的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能用于确认劳动关系,以便后续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若协商无法解决问题,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若对仲裁结果不满意,还能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您在这方面遇到了问题,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便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025-11-04 04:0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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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地小包工头未签合同可通过多途径维护权益。明确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凭证很关键,能为后续维权提供有力支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小包工头可主张双倍工资,这是法律赋予的保障。

具体措施如下:
1.收集证据。收集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施工记录、聊天记录等,用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2.主张权益。自用工第二个月起可主张双倍工资,最长支持十一个月。
3.解决纠纷。工作中出现纠纷或工伤,用证据确认劳动关系,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仲裁。
4.维权途径。协商不成,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满可起诉。

2025-11-04 02:57:11 回复

建筑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人员工作中受伤,由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单位报承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从事分包业务受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建筑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人员工作中受伤,由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单位报承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从事分包业务受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建筑单位把工程分包给包工头,施工人员工作中受伤,由转包的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包工头是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单位报承包业务分包给包工头,包工头招用的施工人员从事分包业务受到伤害的,由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的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建筑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之后,可以向包工头追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七、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由该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承包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依法应承担的工伤保险责任。  最高人民  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释〔2014〕9号  第三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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