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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神损失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有特殊意义的特定物被侵害,侵权行为致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赔偿。像侵权造成受害人残疾、死亡或长期精神痛苦等情况。
2.营养费:受害人受人身损害,日常饮食无法满足身体营养需求时,侵权人要赔偿。一般医疗机构会给出加强营养的建议,法院结合伤残情况确定是否支持及赔偿数额,如骨折、烧伤等需补充营养促进恢复的情况。
2025-11-04 06:33: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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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特定物受侵害致严重精神损害,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需额外补充营养,侵权人应赔偿营养费。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像因侵权导致残疾、死亡或长期精神痛苦等情况。而营养费赔偿,是在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日常饮食无法满足机体营养需求时,侵权人需承担的责任。法院一般结合医疗机构加强营养的意见以及受害人伤残情况等来确定是否支持及具体数额,如骨折、烧伤等需补充营养促进恢复的情形。如果遇到涉及精神损失费或营养费赔偿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4 04:42:5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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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特定物受侵害且侵权致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像侵权致受害人残疾、死亡或长期精神痛苦等情况。营养费则是在受害人因人身损害日常饮食无法满足营养需求时,侵权人应赔偿,一般以医疗机构加强营养意见结合伤残情况确定。
2.对于精神损失费,被侵权人需留存能证明精神受严重损害的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等,以便在索赔时有据可依。
3.就营养费而言,受害人要及时让医疗机构出具明确的加强营养意见,详细说明营养需求和期限,这样法院在确定数额时会更准确合理。
2025-11-04 03:40:4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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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精神损失费:自然人的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被侵害且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被侵权人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侵权导致受害人残疾、死亡或使其长期精神痛苦等严重后果,被侵权人能以此主张赔偿。
(2)营养费: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日常饮食无法满足受损机体对热能和营养素的需求,需从其他食品获取营养时,侵权人要赔偿营养费。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加强营养意见为参考,法院结合受害人伤残情况等确定是否支持及赔偿数额,像骨折、烧伤等情况常涉及营养费赔偿。
提醒:主张精神损失费和营养费需有相应证据,如医疗诊断证明等。不同案情赔偿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4 02:47:5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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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精神损失费方面
若自然人因人身权益或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侵害且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可收集相关证据,如医院诊断证明、心理评估报告等证明精神受损程度,向侵权人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若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二)营养费方面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需补充营养时,要让医疗机构出具加强营养的意见。保留好购买营养品的票据等证据,在索赔时向侵权人提出营养费赔偿。如协商无果,可向法院起诉,由法院结合伤残情况等确定赔偿数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25-11-04 01:28: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