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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重大误解一般有什么情形

王** 四川-阿坝 合同纠纷咨询 2025.11.03 11:42:58 474人阅读

合同中重大误解一般有什么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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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合同性质误解,这会使当事人对自身权利义务产生错误认知,如误把买卖当成赠与,合同的目的和责任承担完全不同。
(2)对方当事人误解,在基于特定信任或身份关系的合同里,选错当事人会影响合同的履行和目的实现,像委托合同中选错受托人可能导致事务处理不当。
(3)标的物误解,包括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方面,会直接影响合同标的的价值和使用,如误将赝品当真品购买,损失较大。
(4)价格、报酬误解,当价格或报酬与市场同类差距过大,且一方遭受较大损失时,会破坏合同的公平性。重大误解的合同可撤销,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提醒:
遭遇重大误解合同,要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不同案件情况有别,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3 16:09: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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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遇到合同重大误解情形,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能证明自己存在误解的相关证据,如交易记录、沟通聊天记录、鉴定报告等。
(二)在发现重大误解后,尽快在九十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表明撤销合同的意愿。
(三)若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撤销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撤销权消灭。

2025-11-03 14:53: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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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性质误解:把买卖当成赠与签合同,这就属于此类。
2.对方当事人误解:在基于信任或特定身份签的合同里,选错人可能构成重大误解,如委托合同选错受托人。
3.标的物误解:涉及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像误把赝品当正品买。
4.价格、报酬误解:价格或报酬与市场同类差距大,一方损失大,算重大误解。
重大误解合同可撤销,当事人要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90天内行使撤销权。

2025-11-03 13:39:3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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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合同出现对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价格或报酬的重大误解情形时可撤销,当事人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解析:
合同重大误解有多种情形。对合同性质误解,会使合同本意与实际不符,如误将买卖当赠与。对对方当事人误解,在依赖信任或特定身份的合同里影响较大,像委托合同选错受托人会影响合同履行。对标的物的误解涉及品种、质量等多方面,比如误买赝品。对价格、报酬误解,若与市场差距大且一方损失大,也属于重大误解。根据法律规定,存在这些重大误解情形的合同可撤销。当事人发现后,要在九十日内行使撤销权,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果遇到合同相关问题,不确定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或不知如何行使撤销权,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2025-11-03 12:55: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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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重大误解包括对合同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价格或报酬的误解。这些误解会影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使合同履行可能违背当事人初衷。

1.对于已签订存在重大误解的合同,当事人应及时收集能证明误解存在的证据,如交易记录、沟通信息等。
2.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当事人可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3.在签订合同前,当事人要仔细审查合同条款,对合同性质、对方情况、标的物详情、价格报酬等关键内容进行明确确认,避免出现重大误解,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2025-11-03 12:42:3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因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是可以撤销的合同。重大误解是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1)对合同的性质发生误解。在合同性质发生误解的情况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将发生重大变化。例如,误将买卖作为赠与或将赠与作为买卖,将补偿贸易或者来件装配误认为涉外货物买卖,将借贷合同误认为借用合同等,则当事人将承担完全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而且发生此误解也完全违背了当事人在订约时所追求的目的,因此应作为重大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发生误解。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自由是合同自由的主要表现。在许多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选择发生错误不会对合同的权利义务内容发生重大影响,只要对方同意订立合同,自愿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就应当依约履行;但在特殊情况下,对对方当事人的错误也可构成重大误解。主要是在一些基于当事人的信任关系和注重相对人的特定身份的合同中,当事人的身份对合同的订立与履行具有重要意义。例如在承揽、委托、演出、约稿等合同中都十分注重相对人的技能、信用、资历、身份等情况下,如果对对方发生误解,则应构成重大误解。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因为加工承揽合同往往要求特定的人以其技术、能力从事加工承揽工作,如果将甲公司误认为乙公司而签订了加工承揽合同时,当事人可请求人民予以撤销。(3)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果标的物的质量直接涉及到当事人订约目的或重大的利益,则对质量发生误解可以构成重大误解。例如误将复制品当作真迹出售或购买,误将钻石当作普通石头出售,则可以认为构成重大误解。但是对质量本身没有发生误解,而只是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产生了误解的,不应该当作重大误解处理。(4)对标的物品种、规格的误解,特别是对同类物品不同品种、规格的误解。如误将茅台酒当作二锅头购买,这实际上是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指向对象即标的本身发生了误解,应属于重大误解。在实践中对标的物规格的误解,如误将千吨水压机当作万吨水压机也应属于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5)对价款或者报酬的误解。例如误将仅值100元的标的物当作1000元的商品。在实践中,当事人在订约时对价金没有发生误解;但在履约时一方因为过失而向另一方多交付价款和酬金,此种情况因并非是对合同本身发生误解,因此不应按重大误解撤销合同,而应当按给付的不当得利处理。

一、哪些情形属于重大误解重大误解主要有以下5种:(1)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因为合同的性质往往决定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例如将买卖合同误解为赠与合同,势必改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从而违背当事人的初衷,因此,对合同性质发生的误解应属重大误解。(2)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在即时清结或不具有人身性质的合同中,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一般不构成影响合同效力的重大误解,因为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不会因具体当事人的不同而存在重大改变。但是在以当事人信用为基础的合同中(信托、委托、寄存、信贷),在以某种感情或特殊身份关系为基础的合同中(如赠与、无偿借贷),或者在以当事人的特定技能的合同中(如演出、加工承揽),对对方当事人的误解则明显属于重大误解。(3)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如将冷冻机误解为冷藏机。因为对标的物品种的误解属于对合同标的本身的误解,所以将造成合同的目的落空,使误解者遭受重大损失,当归属重大误解。(4)对标的物质量的误解。如将赝品当作真迹,将合金当作纯金购买,即属重大误解。但仅对标的物的非主要功能或效用发生的误解不属重大误解。(5)对标的物数量、包装、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的误解。如果对上述的误解造成了误解者重大损失的当归属重大误解,如果未造成误解者重大损失则不属重大误解。二、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怎么办根据(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误解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当事人既可以申请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内容,也可以申请其撤销合同。另外,撤销权的行使还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进行,如果对方未反对撤销权人作出的撤销合同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直接发生撤销合同的后果。由于可撤销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因此误解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可撤销的合同变为有效的合同。为此,(合同法)第55条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合同成立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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