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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工伤认定书能做伤残等级鉴定吗

陈** 青海-果洛 工伤鉴定咨询 2025.11.03 06:10:53 412人阅读

没有工伤认定书能做伤残等级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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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通常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需以认定为工伤为前提,工伤认定书是关键凭证,只有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才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
(2)存在特殊情况,在职业病诊断、鉴定中,若确认劳动关系有争议且无法提供仲裁文书,可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进行诊断、鉴定。
(3)职工非因工伤残,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但其性质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不同。

提醒:申请工伤伤残鉴定时务必先获取工伤认定书。非因工伤残与工伤鉴定程序和性质不同,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1-03 12:12:0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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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常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时,要先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认定工伤,拿到工伤认定书后,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二)若处于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在确认劳动关系有争议且无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仲裁文书,按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诊断、鉴定。
(三)职工非因工伤残,可找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做伤残鉴定,但这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性质不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025-11-03 11:12: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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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做伤残等级鉴定需有工伤认定书,因为进行工伤伤残鉴定要先认定为工伤,而工伤认定书是认定工伤的关键凭证,经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才具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2.但有特殊情况。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确认劳动关系有争议且无仲裁文书,可按规定诊断、鉴定。非因工伤残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但和工伤鉴定性质不同。

2025-11-03 09:53:5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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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一般无工伤认定书不能做伤残等级鉴定,需认定工伤才具备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条件,但职业病诊断鉴定和非因工伤残有特殊处理方式。
法律解析:
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认定工伤是前提,工伤认定书是认定工伤的关键凭证,只有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才有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格。不过存在特殊情况,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如果当事人在确认劳动关系方面有争议且无法提供生效仲裁文书,可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职工非因工伤残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来进行伤残鉴定,但其性质与工伤伤残等级鉴定不同。若在工伤认定、伤残鉴定等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5-11-03 09:53: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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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而言,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要以认定为工伤为前提,没有工伤认定书通常不能做该鉴定,因为工伤认定书是认定工伤的关键凭证,只有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才符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条件。

但存在特殊情况。在职业病诊断、鉴定时,若当事人在确认劳动关系上有争议且无法提供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生效的仲裁文书,可按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作出诊断、鉴定。另外,职工非因工伤残时,可由司法鉴定机构依据相关标准进行伤残鉴定,不过这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性质不同。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若需进行工伤伤残等级鉴定,应先按规定流程申请工伤认定,获取工伤认定书。
2.遇到职业病诊断等特殊情况,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处理。
3.非因工伤残时,可选择合适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2025-11-03 08:04:16 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部分内容: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因工伤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的,应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的代理律师按下列规定的期限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一)医疗终结前已经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医疗终结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二)医疗终结后作出工伤认定的,应当在作出工伤认定后三十日内提出申请;(三)申请旧伤复发鉴定的,应当在病情发生后治疗终结前提出。工伤一般是在其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之后,由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其进行的评定伤残等级。申请因病致残或非因工致残的等级评定和其他鉴定的,按照相关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一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被鉴定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短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用人单位单独申请的,被鉴定人应已满最长工伤医疗期且病情相对稳定。扩展资料:《工伤保险条例》部分内容:第十七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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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10.11 1171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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