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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运输合同货物损坏谁负责

黄** 重庆-秀山县 运输损害咨询 2025.10.26 03:22:43 367人阅读

签订运输合同货物损坏谁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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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运输合同后货物损坏,责任承担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若因承运人过错导致货物损坏,承运人需担责;若能证明是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则无需担责。
2.赔偿方式根据保价情况而定。托运人保价的,按保价规则赔偿;未保价的,有约定赔偿额计算方式的依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确定的,按交付或应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3.为避免纠纷,托运人应如实告知货物情况并合理选择保价;承运人要谨慎运输,对不可抗力等免责情形及时收集证据;双方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赔偿计算方式等关键条款。

2025-10-26 08:30:0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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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运输合同中货物损坏责任承担有明确规定。若因承运人过错导致货物损坏,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比如运输过程中因司机操作不当致使货物受损。
(2)不过,若承运人能证明货物损坏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像遇到极端恶劣天气这种不可抗力因素致使货物受损。
(3)赔偿方式因保价情况而异。托运人对货物保价的,按保价规则赔偿;未保价的,有约定赔偿额计算方式的依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确定的,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提醒:
签订运输合同前应明确双方责任和赔偿方式,托运贵重物品建议保价。不同运输情况责任认定有别,建议咨询以获具体分析。

2025-10-26 07:20: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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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判断责任承担时,先查看货物损坏原因。若因承运人过错导致,收集相关证据,如运输记录、现场照片等,要求承运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若承运人以不可抗力、货物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托运人要仔细核实其说法是否合理,可要求承运人提供相应证明。
(三)托运时已保价的,按保价规则向承运人提出赔偿。未保价但有约定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按约定要求赔偿。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确定的,收集货物到达地市场价格的相关证据,按此计算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2025-10-26 05:31: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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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运输合同签订后货物损坏,责任判定看情况。若因承运人过错致损,需担责赔偿;若能证明是不可抗力、货物自身性质、合理损耗或托运人、收货人过错所致,可不担责。
2.赔偿方面,托运时保价的按保价规则赔;未保价且当事人有约定赔偿计算方式的,按约定来;没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确定的,按货物到达地市场价算。

2025-10-26 05:03:4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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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签订运输合同后货物损坏,责任承担依具体情况判断,赔偿方式也因保价与否及约定情况而异。
法律解析:
若货物损坏是承运人过错导致,承运人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若承运人能证明是不可抗力、货物本身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过错造成的,可不担责。在赔偿方面,托运人保价的按保价规则赔偿;未保价且当事人有约定赔偿额计算方式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且无法确定的,按交付或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了解这些规定,能让大家在运输货物时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如果在运输合同及货物损坏赔偿方面遇到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且有效的法律建议。

2025-10-26 04:36:44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运输合同纠纷】日前,顺义审结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判决被告速运公司赔偿原告科发公司人民币5000元。科发公司与速运公司素有业务往来。2006年2月,科发公司将一票货物交由速运公司快运至位于大兴区的一家电子公司,速运公司的收派员代填了运单。运单约定,每票托寄物价值不得高于5000元,该运单背后附有《快件运单契约条款》,其中关于寄托物第3条规定: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但运单同时亦约定:请仔细阅读背页所载契约条款,签字即同意接受条款的一切内容。在托寄过程中,速运公司的人员提示科发公司看运单背页条款,科发公司人员看后没有接受,即未在寄件人签名处签字。科发公司交付12元运费后,速运公司予以快运,在运输途中将该票货物遗失。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科发公司主张该票货物价值为近6万元,坚决要求速运公司赔偿货物的实际损失,并提交了其产品订购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实物用以佐证。被告速运公司表示,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其托运货物的实际价值;双方签署的运单已经明确约定了货物遗失的赔偿方法即按运费3倍赔偿,应当按照运单条款执行。于是,被告表示愿意按照不超过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原告损失,同时也表示最高同意在5000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认为,科发公司将货物交由速运公司进行快递,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速运公司有义务将货物安全送至指定地点,因其在运输过程中将货物遗失,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赔偿数额,速运公司主张按运单条款约定即运费三倍的标准赔偿。因科发公司未对运单条款签字确认,故该条款对科发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科发公司主张按其主张的货物实际价值即近6万元赔偿,但其没有提供交付的货物确是价值近6万元的证据。科发公司虽未签字认可运单中的条款,但对速运公司关于申报价值在5000元以上的快件恕不受理的规定是明知的,且速运公司亦按不高于5000元的价值收取的运费,证明科发公司向速运公司的申报价值未超过5000元,故科发公司主张的赔偿标准不能成立。鉴于速运公司的最高寄运价值为5000元,其也同意按5000元的价值赔偿科发公司的财产损失,判令按此标准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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