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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期满后装修费怎么索要

李* 天津-静海区 房屋租赁咨询 2025.10.24 14:11:36 475人阅读

租房期满后装修费怎么索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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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租房期满索要装修费要依据情况处理。经出租人同意装修且有相关约定的,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时,形成附合的装修物,租赁期满承租人请求补偿,一般不支持,但出租方同意利用则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承租人可拆除,若拆除致房屋毁损需恢复原状。
2.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不能索要装修费。
3.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先和出租人协商,若协商无果,可收集装修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4 20:57:0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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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经出租人同意装修且有费用处理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装修费问题,这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2)经同意装修但无约定时,形成附合的装修物,租赁期满承租人请求补偿通常不被支持,不过出租方同意利用的,会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例如一些固定的墙面装饰等属于附合装修物。
(3)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承租人可拆除,但拆除致房屋毁损需恢复原状,像可移动的家具等就属于未附合装修物。
(4)未经同意装修,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不能索要装修费。
(5)遇到问题可先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装修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起诉。

提醒:
租房装修前务必取得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明确装修费用处理方式,发生纠纷及时保留证据,情况复杂建议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5-10-24 19:05:1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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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出租人同意装修且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装修费用。
(二)经出租人同意装修但无约定,对于形成附合的装修物,租赁期满一般承租人不能要求补偿,不过出租方同意利用的,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承租人可拆除,若拆除造成房屋毁损需恢复原状。
(三)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不能索要装修费。
(四)先尝试与出租人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装修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五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2025-10-24 19:02:4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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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出租人同意装修,有费用处理约定的按约定办。
2.经同意但无约定,附合装修物租赁期满一般不补偿,出租方同意利用则适当补偿;未附合的可拆除,造成毁损要恢复原状。
3.未经同意装修,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承租人不能索要装修费。
4.建议先协商,协商不成收集装修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起诉。

2025-10-24 17:35:3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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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租房期满索要装修费依是否经出租人同意及有无约定等情况处理,可协商或起诉解决。
法律解析:
若经出租人同意装修且有关于装修费用处理的约定,按约定执行。若没有约定,对于形成附合的装修物,租赁期满一般不支持承租人补偿请求,但出租方同意利用的,会在利用价值范围内适当补偿;未形成附合的装修物,承租人可拆除,若拆除致房屋毁损需恢复原状。若未经出租人同意装修,出租人可要求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承租人不能索要装修费。遇到此类问题,建议先与出租人协商,协商不成可收集装修合同、支付凭证等证据向法院起诉。如果在处理租房装修费用问题上存在疑惑,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4 15:54:23 回复

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你们之间并无约定,可见,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装修费。房屋租期届满,装修费可折抵租金【案情经过】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无故拖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向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却主张用装修费用折抵租金。3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对承租人的主张不予支持。3月1日,南宁市某幼儿园与彭某签订租赁合同,幼儿园将位于南宁市双拥路的一间商铺租给彭某经营,合同期为1年。之后,经幼儿园同意,彭某对铺面进行了装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续租之后,彭某从5月起开始拖欠租金。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彭某仍在商铺经营,但拒绝支付租金。幼儿园无奈,诉至南宁铁路运输,请求判令彭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腾退商铺。庭审过程中,彭某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也愿意腾退商铺,但他提出,其在租赁期间花费20多万元装修商铺,要求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的租金。对此,幼儿园不予认可。经审理认为,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租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彭某腾退所租商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法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幼儿园同意彭某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合同中未约定可用装修费折抵租金或是退房后补偿装修费。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租金,幼儿园不予认可,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你们之间并无约定,可见,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装修费。房屋租期届满,装修费可折抵租金【案情经过】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无故拖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向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却主张用装修费用折抵租金。3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对承租人的主张不予支持。3月1日,南宁市某幼儿园与彭某签订租赁合同,幼儿园将位于南宁市双拥路的一间商铺租给彭某经营,合同期为1年。之后,经幼儿园同意,彭某对铺面进行了装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续租之后,彭某从5月起开始拖欠租金。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彭某仍在商铺经营,但拒绝支付租金。幼儿园无奈,诉至南宁铁路运输,请求判令彭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腾退商铺。庭审过程中,彭某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也愿意腾退商铺,但他提出,其在租赁期间花费20多万元装修商铺,要求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的租金。对此,幼儿园不予认可。经审理认为,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租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彭某腾退所租商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法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幼儿园同意彭某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合同中未约定可用装修费折抵租金或是退房后补偿装修费。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租金,幼儿园不予认可,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无权要求房主支付装修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即方便拆除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此外,该《解释》第十二条还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租赁期满,关于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费用,能否要求房东承担,主要看当初签订租赁合同时是否有约定,有约定则按约定处理,无约定的,则由承租人自己负担。你们之间并无约定,可见,你无权要求房主支付任何装修费。房屋租期届满,装修费可折抵租金【案情经过】租赁合同期内,承租人无故拖延支付租金。租赁期限届满,出租人向要求承租人支付租金,承租人却主张用装修费用折抵租金。3月19日,南宁铁路运输审理了这样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对承租人的主张不予支持。3月1日,南宁市某幼儿园与彭某签订租赁合同,幼儿园将位于南宁市双拥路的一间商铺租给彭某经营,合同期为1年。之后,经幼儿园同意,彭某对铺面进行了装修。合同期限届满,双方又续签了为期一年的合同。续租之后,彭某从5月起开始拖欠租金。2月28日合同期限届满后,彭某仍在商铺经营,但拒绝支付租金。幼儿园无奈,诉至南宁铁路运输,请求判令彭某支付拖欠的租金并腾退商铺。庭审过程中,彭某承认拖欠租金的事实,也愿意腾退商铺,但他提出,其在租赁期间花费20多万元装修商铺,要求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的租金。对此,幼儿园不予认可。经审理认为,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拖欠租金的意见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彭某腾退所租商铺,并支付拖欠的租金。【法律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第12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限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幼儿园同意彭某对商铺进行装修,但合同中未约定可用装修费折抵租金或是退房后补偿装修费。彭某提出用装修费折抵租金,幼儿园不予认可,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故一审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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