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探视权人想带离孩子遭拒时,应先查看离婚协议或判决有无带离的明确约定。若有约定但监护人拒绝执行,探视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手段保障探视权。
2.若协议或判决未明确能否带离,可与监护人协商,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说明带离的合理性和好处,争取达成一致。
3.若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明确探视方式,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意愿、健康成长等因素作出判决。
4.行使探视权时要确保孩子安全和正常生活学习,避免对孩子造成不良影响。
法律分析:
(1)当探视权人想带孩子离开监护人处却被拒绝时,首先要查看离婚协议或者法院判决中是否存在关于带离孩子的明确约定。若有约定而监护人拒绝执行,探视权人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措施保障探视权。
(2)如果协议或判决未明确能否带离,探视权人可以和监护人进行协商。要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阐述带离探视的合理性与好处,努力达成一致意见。
(3)要是协商不成功,探视权人可向法院起诉,请求明确探视方式。法院会综合考虑孩子意愿、健康成长等因素作出判决。
提醒:
行使探视权务必保障孩子安全与正常生活学习。不同案情对应解决方案不同,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当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中有带离孩子的明确约定,而监护人拒绝执行时,探视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借助法院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措施保障自身探视权。
(二)若协议或判决未明确能否带离孩子,先与监护人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进行协商,说明带离探视的合理性和好处。
(三)协商不成,向法院起诉请求明确探视方式,由法院综合孩子意愿、健康成长等因素作出判决。同时,行使探视权过程中要确保孩子安全和正常生活学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1.探视权人想带离孩子遭拒,先查看离婚协议或判决有无带离约定。若有,监护人拒绝,探视权人可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会采取批评教育、罚款、拘留等措施保障权利。
2.协议或判决未明确的,与监护人协商,以孩子利益为出发点说明带离好处,争取一致。协商不成,可起诉明确探视方式,法院会综合考量孩子意愿等因素判决。
3.行使探视权要确保孩子安全和正常生活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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