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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购房定金可以退吗

王* 广西-崇左市 房屋买卖咨询 2025.10.21 08:05:46 387人阅读

自愿放弃购房定金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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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放弃购房时定金通常难以退还,定金是保障合同履行由购房者交付给售房方的款项。给付定金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价款或收回,若违约则无权请求返还,自愿放弃购房属于购房者违约,售房方可没收定金。
但存在特殊情况,售房方违约、欺诈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应返还。
解决措施和建议如下:
1.购房者在决定购房交付定金前,应充分考虑自身情况和市场因素,避免盲目决策。
2.签订购房合同和定金协议时,仔细审查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3.若遇到售房方违约等情况,及时收集证据,通过协商或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25-10-21 13:27: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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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定金设立目的在于保障购房合同的履行,购房者交付定金后,若依约履行债务,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
(2)自愿放弃购房,属于给付定金方违约,售房方按规定有权没收定金,以维护自身权益。
(3)若售房方有违约行为或欺诈,致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这是对售房方过错的一种惩罚性规定。
(4)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应当返还,体现了公平原则。

提醒:购房者放弃购房时,需先确认自身和售房方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若不确定,建议咨询专业意见。

2025-10-21 12:1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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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自愿放弃购房,应先查看售房方是否有违约行为,比如未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房屋质量与承诺不符等,若有此类情况,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二)检查是否存在欺诈情形,如售房方故意隐瞒房屋重大瑕疵等,若有证据证明欺诈,也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三)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像自然灾害、政策调整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可要求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025-10-21 11:48: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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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而言,主动放弃购房,定金很难退回。定金是购房者为保证合同履行给售房方的钱。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房款或收回;若不履行或履行不符约定,就不能要回定金。

2.主动放弃购房算违约,售房方可没收定金。但要是售房方违约、欺诈致合同目的无法达成,购房者能要求双倍返还。

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应返还。

2025-10-21 09:5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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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通常自愿放弃购房定金难以退还,但售房方违约、欺诈或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定金可退还或双倍返还。
法律解析:
定金是保障合同履行的款项,根据法律规定,给付定金一方履行债务后,定金可抵作价款或收回。若给付定金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无权请求返还定金。自愿放弃购房属于购房者违约,售房方有权没收定金。然而,若售房方存在违约、欺诈等行为,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购房者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另外,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定金应当返还。如果在购房定金问题上遇到复杂情况,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21 09:50:36 回复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企业要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现在已成为一个社会常识。实践中有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往往不为企业员工缴纳任何社保。为了逃避法律的打击,有些企业主自以为想到了“高招”“良方”,那就是在入职时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自愿放弃单位为自己缴纳社保,以为这样就可以巧妙规避法律规定。其实这些企业的做法并不高明,也可以说是自作聪明,这样的声明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员工在在职时可能屈从于压力,不敢主张自己的权利,但一旦离职,员工同样可以要求企业为自己补缴社保,那一纸保证也就成了一纸空文,并不能达到企业主当初的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从法律规定看,为员工缴纳社保是企业的法定义务,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因此,企业要求员工签署保证书放弃单位为自己购买社保这是一个无效的法律行为。同样有些劳动者认为自己是到外地打工,社会保险自己享受不到,要求公司将社保折算成现金和工资一起发放给自己,公司认为员工纯粹自愿,甚至还可以少支出部分费用,也乐得这样做,其实这也是无效行为,因为按法律规定,劳动者也有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得放弃缴纳,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一旦查实有这样的行为,作为企业必定会受到行政处罚,因此企业这样做也具有一定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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