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若想暂予监外执行,需符合特定情形,如患有严重疾病且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
(二)不同服刑地点的罪犯申请暂予监外执行的流程不同。在监狱服刑的,由监狱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在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的,由看守所或拘役所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三)批准机关批准后要将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机关需立即重新核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1.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有以下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患严重疾病且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
2.程序上,监狱罪犯由监狱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拘役所罪犯由其提书面意见,报设区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批准机关需将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不当,一个月内提书面意见,决定机关应重新核查。
结论: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符合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且合规、怀孕或哺乳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不危害社会等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不同服刑场所的申请批准程序不同,且检察院有监督核查权。
法律解析:
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在特定情形下可暂予监外执行。这是出于人道主义和实际情况的考量,比如严重疾病需要良好的医疗条件,怀孕或哺乳的妇女需要特殊照顾,生活不能自理的罪犯在监外也不会危害社会。在程序上,监狱服刑罪犯由监狱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罪犯由相应机构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同时批准决定要抄送检察院。检察院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若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可在一个月内提出书面意见,决定机关需重新核查。如果遇到关于拘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方面的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若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且符合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这三种情形之一,可暂予监外执行。
在程序上,监狱需为符合条件的罪犯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或拘役所则要为在其处服刑且符合条件的罪犯提出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批准机关需将决定抄送检察院。若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应在接到通知一个月内提书面意见,决定机关要立即重新核查。
建议监狱、看守所和拘役所严格审核罪犯情况,确保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批准机关要认真把关,检察院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暂予监外执行程序公正合法。
法律分析:
(1)被判处拘役的罪犯,满足特定情形可暂予监外执行,包括有严重疾病符合保外就医规定、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生活不能自理且适用监外执行不危害社会。这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保障特殊罪犯权益同时兼顾社会安全。
(2)在程序上,不同服刑场所的申请主体和批准机关不同。监狱服刑罪犯由监狱提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批准;看守所、拘役所服刑罪犯由相关场所提书面意见,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3)批准机关需将决定抄送检察院,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可在一个月内提书面意见,决定机关应重新核查,这确保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提醒:申请暂予监外执行需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若情况不符或程序违规可能导致申请不通过。不同案情对应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专业人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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