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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开车伤害致人死能判几年

谢** 重庆-丰都县 交通肇事咨询 2025.10.18 00:17:14 459人阅读

过失开车伤害致人死能判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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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过失开车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通常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体现了法律对这类危害公共安全行为的基本惩处力度。
(2)若存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如死亡二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大了对情节严重犯罪行为的打击。
(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是对逃逸导致严重后果的严厉制裁。
(4)具体量刑会综合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多因素,体现了法律量刑的灵活性和公正性。

提醒:
开车时务必谨慎,避免过失致人死亡情况发生。若不幸发生此类事故,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赔偿争取从轻处理,具体案情需咨询专业分析。

2025-10-18 05:39:0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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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涉嫌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形下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争取从轻处罚。
(二)若存在逃逸或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应尽快主动投案自首,这在量刑时会被考虑。
(三)无论哪种情况,都要积极与受害者家属沟通,进行合理赔偿,取得家属谅解,这对量刑有积极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025-10-18 03:53:5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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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驾车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通常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若肇事逃逸或有其他恶劣情节,如致两人以上死亡或五人以上重伤且负主责等,处三年到七年有期徒刑。

3.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会综合事故责任、认罪态度和赔偿情况等因素。

2025-10-18 03:19:2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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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过失开车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会综合多因素考量。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过失开车致人死亡构成交通肇事罪。在一般情况下,会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当出现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存在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时,刑罚会提升至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若因逃逸导致他人死亡,处罚更为严重,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最终的量刑并非固定不变,法院会综合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以及赔偿情况等多种因素来判定。交通肇事犯罪后果严重,影响多个家庭的生活。如果遇到交通肇事相关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的法律建议和帮助。

2025-10-18 01:27:2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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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过失开车致人死亡涉嫌交通肇事罪,量刑会因情节不同而有差异。一般情形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包括死亡二人以上或重伤五人以上且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等。同时,具体量刑会综合事故责任认定、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赔偿情况等多种因素。
3.建议肇事司机在事故发生后,第一时间停车并积极救助伤者,主动报警和配合调查,展现良好的认罪态度。积极与受害者家属沟通,尽力进行合理赔偿,争取获得谅解。这些举措对后续量刑可能产生积极影响。

2025-10-18 00:46:38 回复

对于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这个问题,解答如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的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属于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成立,客观上要求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对死亡没有故意,但具有预见可能性。张明楷教授指出,既然是伤害致死,当然必须将死亡者限定为伤害的对象,即只有导致伤害的对象死亡时才能认定为伤害致死。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致人死亡的结果,且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把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过失致人死亡相比较,两者的相同点是:在主观上对死亡的结果都处于一种过失的状态,在客观上都造成了死亡的结果。不过,两者的区别也是十分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时,行为人本身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只不过死亡这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是一种过失。所以,主观方面表现为伤害的故意和致人死亡的过失这两种形式的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引起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相反,过失致人死亡,行为人对既没有的故意,也没有伤害的故意,不管伤害还是死亡,任意一种结果的发生,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过失,出现任何结果对行为人来说,都是违背其意愿和出乎其意料的。所以,虽然两者都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致人死亡,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持的是一种放任的态度,而过失致人死亡持的是虽然预见到但轻信能够避免或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的态度。【以案说法】11月17日18时许,张三因讨要加班工资至李某家中,并与李某等口角,继而与李四等人扭打至室外楼梯口。在张三面朝楼梯、李四背对楼梯扭打时,张三采用抱、推等手段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头部着地受伤,后抢救无效于12月25日死亡。检察院指控张三犯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张三辩解称,其因去要150元加班工资,遭到李四等人围殴,当时为了逃离现场,只是甩了一下手,就倒退着退下楼梯,李四由于没抓住扶手,才摔倒在地,根本没有想去伤害,也没有想到李四会摔倒致死。辩护人辩称,张三主观上不存在伤害的故意,本案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后该案经历一审、二审,张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理由】生效裁判认为:李四由于张三的外力作用而摔下楼梯受伤、死亡。该外力无论是抱,是推,均是张三意志支配下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张三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他人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张三具有故意伤害的间接故意,且死亡的后果与张三的行为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应当以故意伤害(致死)罪定罪处罚。故张三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案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本案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案发后,张三亲属能对李四方作部分赔偿,可酌情对从轻处罚。另,张三因故意伤害的犯罪行为致李四死亡,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赔偿责任。张三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项目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进行赔偿,因李四方对损害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决定由张三承担70%的赔偿责任。【法官评析】本案中,对于张三行为定性形成了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张三在与李四等人发生殴打的过程中应当意识到自己采用抱、推等手段致摔下楼梯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身体的后果,仍不计后果放任该结果的发生,客观上造成了死亡,应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第二种意见认为,张三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张三和李四之间没有利害关系,没有故意伤害的动机。张三的行为虽然导致李四摔下楼梯并最终死亡,但张三的行为是在挣脱李四时的一种无意识行为,不是出于故意伤害的犯罪故意,最多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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