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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产赔偿权益能否买卖

朱* 天津-北辰区 房产纠纷咨询 2025.10.17 07:48:01 342人阅读

停产赔偿权益能否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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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产赔偿权益通常可依法转让,因其本质属于债权,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能够进行转让。
2.不过存在不可转让的例外情形,若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权益不得转让,或者停产赔偿权益具有人身属性,与特定企业的资质、信誉紧密相关,这类权益便不能转让。
3.转让停产赔偿权益时,转让方与受让方需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4.若转让涉及行政审批等手续,需按规定办理。转让双方要保证转让行为符合法律法规,规避权益瑕疵和法律风险。

2025-10-17 13:42:0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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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停产赔偿权益在性质上属于债权,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时是可以依法转让的。这为相关权益的流转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2)存在不可转让的例外情形。一是赔偿协议中明确约定该权益不得转让;二是停产赔偿权益具有人身属性,如与特定企业的资质、信誉紧密相关时,不能进行转让。
(3)转让时需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若涉及行政审批等手续,要按规定办理,确保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提醒:
转让停产赔偿权益前,务必查看赔偿协议约定,明确权益性质。转让时严格按法律规定操作,避免因手续不全或约定不明引发法律风险。若情况复杂,建议咨询专业人士。

2025-10-17 12:19: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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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确认停产赔偿权益是否可转让,查看赔偿协议有无禁止转让条款,判断权益是否具人身属性,若有约定或具人身属性则不可转让。
(二)若权益可转让,转让方与受让方达成转让协议。
(三)转让方及时通知债务人,否则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若转让涉及行政审批等手续,按规定办理。
(五)转让双方确保转让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避免权益瑕疵与法律风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第五百四十六条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2025-10-17 12:04: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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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停产赔偿权益通常可依法转让,因其本质是债权,在自愿、合法且不损他人和公共利益时可行。

2.若赔偿协议规定不得转让,或权益具人身属性,如与特定企业资质、信誉相关,则不能转让。

3.转让时,双方要达成协议并通知债务人,否则对债务人无效。涉及审批手续的,需按规定办理,确保合法合规,避免风险。

2025-10-17 11:02:4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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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停产赔偿权益一般可依法转让,但赔偿协议约定不得转让或权益具人身属性时不能转让,转让需达成协议、通知债务人,涉及审批的要按规定办理。
法律解析:
停产赔偿权益本质为债权,在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且不损害他人和公共利益时可转让。不过当赔偿协议明确约定该权益不得转让,或者权益与人身属性相关,如和特定企业的资质、信誉紧密相连,此时就不可以转让。转让停产赔偿权益,转让方和受让方要达成转让协议,并且要通知债务人,不然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要是转让涉及行政审批等手续,还得按规定办理。转让双方应保证转让行为符合法律法规,防止出现权益瑕疵和法律风险。如果对停产赔偿权益转让还有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保障自身权益。

2025-10-17 09:23:24 回复

解答如下,  地下停车位为什么只卖不租是因为地下停车位是人防工程车位,属于国家,不能出售,所以没有产权。  1、《物权法》对地下车位的权属问题采纳了“约定归属说”的观点,即在目前现行法律没有对车位、车库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要求当事人通过合同方式约定车位、车库的归属:“只要地下停车位不属于地下人防工程,只要是由开发商投资建造,建造成本也未摊入住宅商品房及其他车库的成本中,而且地下车位的面积未计入公摊面积,那么即使没有产权证,该小区业主所购买的地下车位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2、《物权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下或者地上分别设立”的规定,终于确立了建设用地可分为地上、地表、地下不同层面的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3、地下车位不可出售的条件:  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地下车库,要看车库是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还是属于开发商投资兴建的建筑物,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  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如果没有上述情况,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作为购买地下室汽车位的小区住户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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