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势变更不构成违约。情势变更是合同基础条件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平。违约则是当事人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2.因情势变更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是客观情况变化所致,非当事人主观不履行,所以不构成违约。
3.当出现情势变更,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
4.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法院或仲裁机构会依公平原则处理。
法律分析:
(1)情势变更发生于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且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若继续履行合同会对一方明显不公平。比如市场价格因政策调控出现极端波动。
(2)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有相应的处理方式,可先与对方重新协商,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能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
(3)违约是当事人主观上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不符合约定。而情势变更导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是客观情况变化所致,并非当事人主观故意,所以不属于违约。
提醒:
遇到合同履行受客观情况影响时,要注意区分是情势变更还是商业风险。若难以判断,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一)当遇到情势变更情况,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应主动与对方重新协商合同内容,尝试达成新的协议,以适应新的情况。
(二)若在合理期限内协商没有结果,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三)在整个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保留好与情势变更相关的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证明客观情况的变化。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规定,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情势变更并非违约。它指合同成立后,基础条件出现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非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对一方明显不公。
2.受不利影响方可与对方重新协商,协商不成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解除合同,机构会依公平原则处理。
3.违约是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情势变更致合同变更或解除,是客观情况变化所致,非主观不履约,所以不算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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