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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订立合同可否撤销

苏* 山东-淄博 合同订立咨询 2025.10.16 14:16:44 351人阅读

欺诈订立合同可否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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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若发现合同是因欺诈订立,受欺诈方应及时收集对方欺诈的证据,像聊天记录、交易凭证等。
(二)受欺诈方要在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
(三)若合同被撤销,受欺诈方可以要求欺诈方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若不能返还或没必要返还,欺诈方应折价补偿。
(四)若受欺诈方有损失,可要求有过错的欺诈方赔偿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025-10-16 17:0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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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签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让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受欺诈方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若自合同签订起五年内没行使,撤销权就没了。
3.合同被撤销后,从开始就没法律效力。取得财产的要返还,无法返还就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错就各自担责。

2025-10-16 16:06:24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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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欺诈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受欺诈方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则撤销权消灭,合同撤销后自始无法律约束力,相关财产应返还或补偿,有过错方需赔偿损失。
法律解析:
根据法律规定,当一方以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拥有撤销合同的权利。不过,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可行使,若自合同订立起五年内都未行使,撤销权就会消灭。一旦合同被撤销,它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要返还给对方;若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就进行折价补偿。要是一方有过错,要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责任。如果您在合同订立中遭遇欺诈情况,对相关法律问题存在疑问,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5-10-16 15:3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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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可行使撤销权。依据法律,一方欺诈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
2.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受欺诈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自合同订立之日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消灭。
3.合同被撤销后有相应法律后果。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取得财产的一方应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需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

建议受欺诈方及时察觉欺诈行为,在规定时间内积极行使撤销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遇问题,可咨询专业法律人士。

2025-10-16 15:00: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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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欺诈订立的合同受法律规制。当一方用欺诈手段让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合同,受欺诈方有权利维护自身权益,可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2)撤销权的行使有时间限制。受欺诈方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一年内行使,若从合同订立起五年内未行使,撤销权就会消灭。
(3)合同撤销后有相应法律后果。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取得财产的一方要返还,无法返还或没必要返还的需折价补偿。有过错方要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担责。

提醒:
受欺诈方要及时关注撤销权行使期限,避免因超期丧失权利。不同案情处理方式有别,建议咨询以进一步分析。

2025-10-16 14:20:25 回复

您好,关于“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可撤销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将其按可撤销合同处理,原因在于:(1)能够充分尊重被欺诈方的意愿,充分体现了民法的自愿原则。诚然,欺诈是一种违法行为,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而意思表示不真实,局外人往往难以判定,如果被欺诈人不提出受到欺诈,和仲裁机关往往难以主动干预。(2)尽管某些欺诈行为可能造成了对被欺诈人的损失,但损失可能是轻微的,受害人可能仍然认为合同对其是有利的,并愿意接受合同的拘束。例如,受害人希望得到合同规定的标的物,则只能根据有效的合同请求欺诈行为人按照合同规定的质量交付标的物,从而使其订约目的得以实现。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受害人便不能提出这种要求。(3)尤其应当看到,在许多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较之于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责任,对受害人更为有利。例如违约责任形式包括违约金、赔偿损失、定金责任等,赔偿损失也可以包括约定的赔偿损失,以及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而在合同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受害人不能要求欺诈行为人承担基于有效合同存在的违约金责任、约定赔偿损失责任、对期待利益的赔偿责任、定金的双倍返还责任等等。如果将因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均作为无效合同对待,则和仲裁机关可不考虑当事人是否请求合同无效,而应主动宣告合同无效,从而使受害人丧失了选择对其有利的补救方式的权利,这对于受害人是极为不利的。正是因为这些原因,我国《合同法》修改了《民法通则》第58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法》第54条,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这就是说,对此类合同,受害人如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有利,可要求变更合同,如认为违约责任的适用对其更为有利,可要求在确认合同有效的情况下,责令欺诈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如果认为合同继续有效对其不利,可请求和仲裁机关撤销该合同,在合同被撤销以后,将发生合同被宣告无效后的同样的后果。总之,合同法将此类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给予了受害人更多的选择机会,这对于保护受害人是极为有利的。欺诈与显失公平是不同的。一方故意欺骗他人,使他人陷入错误并订立某种合同,也可能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后果,因为一方欺诈他人通常都会使欺诈方获得利益,也可能使受欺诈方遭受损失。但欺诈与显失公平显然不同。一方面,欺诈是一方故意制造假象并使对方陷入错误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只是一方利用了对方的轻率和无经验等,并没有欺骗他人。另一方面,在欺诈的情况下,受害人遭受损害完全是受欺诈的结果,受害人在主观上并没有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而在显失公平的情况下,受害人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的选择自己行为的自由,受害人因自己的轻率和无经验等而与对方订立合同,在许多情况下其本身是有过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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