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看守所应撰写详细的书面意见,内容要具体说明认为不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原因,像犯罪嫌疑人可能干扰证人作证、毁灭证据等存在社会危险性的情况。
(二)将书面意见提交给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
(三)配合决定机关的审查工作,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这表明决定机关有审查和纠错机制,保障强制措施的正确适用。
1.看守所若对取保候审有异议,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说明如不符合条件、有社会危险性等理由。
2.决定机关会审查看守所意见,若认为异议成立,可能撤销取保候审,重新羁押犯罪嫌疑人;若不成立,则维持原决定。
3.看守所表达异议时要依规进行,保障司法公正合法。
结论:
看守所对取保候审有异议,可向决定机关提书面意见,决定机关审查后会依情况维持或撤销决定。
法律解析:
在司法程序里,若看守所对取保候审存在异议,能通过正规途径解决。其可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提出书面意见,阐明如不符合条件、有社会危险性等异议理由。决定机关会对这些意见审查,若认为异议成立,可能撤销取保候审决定并重新羁押犯罪嫌疑人;若认为不成立,则维持原决定。这一机制确保了取保候审决定的严谨性和公正性,也保障了司法程序依法依规进行。若大家在这方面有疑问,或遇到相关法律问题,可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取准确解答。
1.看守所对取保候审有异议时可通过正规途径反映。当看守所认为取保候审不符合条件或存在社会危险性等情况,可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提出书面意见阐述理由。
2.作出决定的机关会对看守所的意见进行审查,根据审查结果作出不同处理。若认为异议成立,会撤销取保候审决定,重新羁押犯罪嫌疑人;若认为异议不成立,则维持原决定。
3.为保障司法程序公正合法,看守所表达异议时要遵循相关程序和规定,依法依规进行。这既可以确保当事人权利得到维护,也能保证司法决定的严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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